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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补贴是指商业部门购进商品给予生产单位的补贴。
如价格补贴、价差补贴等。此类补贴多由于支持工农业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实际需要,而由商业部门给予的补贴。商业补贴始于1956年,一般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发生:
1.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工业生产发生亏损的,为维持工业部门的正常生产,满足市场供应,商业给工业以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按工业产品的行业成本加税金大于出厂价格的部分,不包括停工损失和经营管理不善因素。
2.新产品或新品种,在小批量生产阶段,因成本较高,生产亏损,商业给工业以补贴,以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加花色品种,满足消费者多种需要。
3.对某些主要副食品,国家为了兼顾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商业给生产者以补贴。
商业补贴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补贴金额包括在商业进货价格之内的“价内补贴”,也就是商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用缩小购销差价或购销倒挂的办法,给生产部门以补贴;
第二种是补贴金额不包括在商业进货价格之内的“价外补贴”。
此类补贴包括:
1.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在价格以外补贴运费。这种补贴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列入预算,由国家财政开支或在商业利润中抵扣。
2.商业部门收购工业产品在出厂价之外,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贴。实行工业、农业补贴,特别是价外补贴,必须执行国务院规定,经过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加补贴品种和提高补贴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