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交易所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可以从事期权做市业务;
(二)参与交易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交易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
(三)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交易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从事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价数量;
(三)参与率;
(四)合约覆盖率;
(五)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六)其他做市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连续6个月未达到交易所规定以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
(二)对交易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6个月未达到交易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期权合约存续期不足6个月的,在其承担做市义务的存续期内均未达到交易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
(三)在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年度评价排名中处于末位20%的。
(四)交易所规定或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但因前款第(三)项规定被取消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的除外。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再为任何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三)存在操纵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全部合约品种做市情况年度评价排名中均处于末位20%;
(五)交易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