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票据(eligibl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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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票据为“不合格票据”的对称。专业银行审查认定的可以办理贴现、转贴现的票据,中央银行审查认定的再贴现票据。这种票据的产生必须有实际交易行为作依据,且需银行背书,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均可向银行申请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凡银行同意办理的均属合格票据。
申请办理贴现的企业单位,应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是否给以贴现,需认真审查贴现票据是否为合格票据。合格票据要求:
(1)申请贴现的票据本身的票据要式符合法律规定,完整无缺。票据要式包括:①表明其为汇票的文字。票据必须注明类别名称,以易于区分,明确性质。②无条件支付命令。票据一经设立,债权债务的关系随之而确立,债务应无条件履行。③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以表示其所体现的债权价值。④付款人姓名和地址。以便履行义务。⑤出票人签字。即承担汇票的责任。⑥出票日期和地点。确定票据有效期的依据。⑦付款地点。一般即是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址。⑧付款日期。就是票据现人要式填写完整;票据有关签章齐备。
(2)申请贴现的票据本身的行为要式,具备合法手续。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上签名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认行为人的真伪。
(3)申请贴现的票据应有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如:具有完备的购销合同,交易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购销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完备,购销双方责任明确等等。转贴现、再贴现合格票据的审查同贴现合格票据的审查类似。
票据期限有的国家规定最长不得超过90天。我国根据人民银行1988年制定的新《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