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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外资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成立时的合同、章程规定,外商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额及应由外商承诺从境外借入(包括从境外银行借入)的资金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外商“名义” 上应投入企业的资金。包括外方的注册资本和借款投资两大部分。它可以用来反映某地区乃至全国在某一时期外商投资企业签约进度情况和审批成果。有相当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注册资本到位后,企业就能政常运行,不必再通过借款来补足总投资额,有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则因为境外借款困难,只能通过国内银行得到贷款,这部分国内贷款实际上并不是利用外资;还有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虽经批准成立,但由于种种原因中途夭折,外商的实际投入资金为“零”。凡此种种,使得协议外资额与实际利用外资情况有较大差距,所以,协议外资额指标不能全面、确切地反映利用外资情况。
1、外商独资企业按批准的外商投资额计算。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按合同规定的外商投资额计算。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按三种情况计算:1)已知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企业境内外借款金额,则协议外资额=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企业境内外借款金额;2)已知注册资本与项目总投资相等和外商出资比例,则协议外资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3)已知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项目总投资,但不明确企业境内外借款金额,则协议外资额=项目总投资×外商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