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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双重计价法,即对同一中间产品用一种标准对转出单位计价,又用另一种标准对转入单位计价,以使双方都有动机“卖”和“买”,而使企业整体得到好处。
对卖方的计价可按市场价格进行,使他们在接受内部供货时也不吃亏。对买方的计价则可按成本法,特别是变动成本或机会成本法来进行。
实行双重计价法后制造与使用的双方都可有较大的边际贡献,而企业整体实际得到的边际贡献却要小于各分部或分厂之和。因而出现了一种事实上不存在的虚增毛益,而且由于这种虚增,各个分部或分厂就不容易看清他们的经营与企业整体利益的真实联系,从而会放松严格的成本管理,造成企业长远利益的损失。
某种产品或劳务有不止一种市场价格,供应方希望采用较高的市场价格,而需求方希望采用较低的市场价格,从而争执不下,不易达到一致的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