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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目录

什么是参加承兑人[1]

  参加承兑人是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票据到期时,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参加承兑人的注意事项[2]

  参加承兑人是票据的债务人之一。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一张有效的汇票,在签发后和到期前之间,首先应当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当付款人已丧失付款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承兑时,此时,则可以由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票据关系,在经征得持票人的同意后,作为参加承兑人来承兑该汇票。本来该汇票应由该汇票的付款人来承兑的,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票据关系,并承兑该汇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债务人的利益,使持票人不能立即行使因拒绝承兑而产生的迫索权。

  各国票据法对参加承兑行为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参加承兑人的参加承兑行为必须在汇票上进行,参加承兑人除了必须签上自己的姓名外,还必须注明下列内容:(一)参加承兑的目的;(二)被参加承兑人的姓名;(三)承兑金额;(四)年、月、日。有时还要求在汇票上注明:“作成拒绝证书后承兑”,以此来证明是参加承兑,有的还要求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参加承兑人必须注明是为谁而参加承兑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注明,则可视为参加承兑人是代出票人作出的,这样,参加承兑人对真正的被参加承兑人来说就丧失了追索权

  参加承兑人的参加承兑行为依法成立后,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及被参加承兑人之后首承担与承兑人相同的责任。当持票人如期提示付款时,参加承兑人不得拒绝。参加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后,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则取得追索权。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参加承兑人作付款提示,如果在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时,由参加承兑人本人来拒绝付款时,参加承兑人有义务作成拒绝付款的拒绝证书?其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也应由自己承担。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王玉珍主编.国际金融[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7
  2. 宋炎禄.票据法[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