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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按单一税率征一次税,即对全部净所得(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其他所得减去全部扣除)按统一的税率征税。[1]
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以所得为唯一课税对象,以所得税取代其他一切税收的单一税制思想。16世纪后期法国人波丹,18世纪初的福班等人都主张过单一所得税制。进入18世纪以后,德国税官斯伯利才明确提出单一所得税制,并在19世纪中叶以后盛行于德国。主张单一所得税制者认为,所得税只对富人课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采用累进税率,富有弹性,较之单一土地税、单一消费税更为先进。但是,实行单一所得税制,仅对所得课税,对财产继承者等有纳税能力的人不课税,有失税收公平。
爱沙尼亚是最早采用单一所得税制的国家,于1994年对个人和公司所得按26% 的税率征税,此后,逐渐降低税率,到2007年降低到20% 。爱沙尼亚的改革受到一些中东欧国家的效仿,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单一所得税制改革.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并对超过基本宽免的所得适用13% 的单一个人所得税税率。2004年1月,斯洛伐克共和国进行单一所得税制改革,改革前该国个人所得税有5个税率档次,从10% ~38% 不等,公司税税率是25% ,增值税税率是20% 。单一所得税制改革时,将所有这些税率都统一为19% 。[1]
采用单一所得税制的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单一所得税制可以更好地实现横向公平,因为相同处境的纳税人待遇相同。第二,对所有类型的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实行单一税率,可减少所得在个人和公司问的转移,减少资本配置的扭曲,增加投资和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从理论上说,单一所得税制还可以避免所得在不同来源间转移的问题。不过,要说明的是,俄罗斯和斯洛伐克没有实行完全的单一所得税制,因为完全单一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按单一税率征一次税,而这两个国家都对劳动所得单独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将所得在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转移还是有好处的。第三,单一所得税制模式简单,透明度高,可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单一所得税制也存在缺点,无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无论所得来源,都按照相同税率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原则,限制了税负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