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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

  	      	      	    	    	      	    

目录

协议收购的定义

  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定义一:是指由收购人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现金,达到收购的目的。

  定义二: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协议收购的特点

  (1)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形态 。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的非流通股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是通过协议收购进行的。因此,国家对协议收购的监管比较严格,尤其是国家股股权的转让更要遵循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2)协议收购兼具有场内场外交易的属性国 ,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一般交易规则和场外交易及大宗交易的特殊规则,并遵循特殊监管方式的监管。

  (3)协议收购采取个别协议方式进行,不必对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可对不同股东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

协议收购的程序

  (1)收购的开始。我国《证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故协议收购的开始完全取决于收购方的自由意志,法律未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收购意向确定后,收购人应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双方就有关收购事项进行磋商、谈判,以达成收购协议,在此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报告义务和交易停牌。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正式谈判开始后,应立即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从正式谈判之日起,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交易必须停牌,直至公布收购协议之日止。

  (3)收购人的报告和公告义务。《证券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第三款规定:“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可以看到,凡以协议方式收购的,收购方不受现行法规凡持股5%须公告,以及持股在5%——30%之间,增减5%所持股份须公告的约束和限制,这将不利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故笔者认为,在协议收购中也有必要要求收购方对其收购意图、持股比例、谈判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4)收购协议的批准和生效根据我国《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收购协议须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45日后,如未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则协议自动失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全履行之日止,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任何证券以及签订任何有关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合同。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被收购方能如约履行,以免公告发出引起股价波动后,被收购方没有如实履约,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境内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六种模式

  通常而言,一项完整的境内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交易行为是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以及后继融资(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多项交易行为的组合。就我国目前的环境背景而言,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行为中不同的交易对价形势、不同的交易主体、在收购前后是否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等角度,可以将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行为归纳为两大类,共六种模式。

存量收购类模式

  上市公司股东(出售方)向收购方出售上市(目标公司)占相对控股(第一大控股)或绝对控股(超过50%)比例的股份,收购方则以现金股票(收购方自身的股票、收购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对价支付给上市公司股东。该收购方式(不包括后继资产重组)并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化,上市公司亦未因此直接获得任何现金或资产的流入,因此,可以将上述收购模式称为存量收购类模式。

  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收购方。

  在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

  存量现金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作为对价(收购方单一支付实物资产作为对价法律关系与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无实质差别,因此,不单独区分为一种模式);该模式交易结构简单,便于理解,目前境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基本上采用该模式。

  存量换股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股票作为对价,该模式对于收购方而言,财务压力较小,但收购方的原有股东或收购方用来换股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原有股东,将面临被稀释股权比例的风险。

  存量混合模式

  收购方结合支付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能较为全面地满足出售方和收购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资本市场总被普遍采用。

增量收购类模式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出售方)向收购方定向增资发行一部分股票(发行后占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比例),收购方则以现金、股票(收购方自身的股票、收购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票)和/ 或其他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对价,支付给上市公司。该收购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加,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获得了现金和/或资产股票、其他实物资产)的流入,扩大了资产规模,因此,将上述收购方式称为增量收购类模式。

  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标公司,而上市公司股东则并不直接作为交易的当事方。与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由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区别,增量收购类模式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根据交易对价的不同形式,亦可区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模式:

  增量现金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该模式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包括其他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所谓的定向增资发行行为在中国法律项下的合法性。

  增量换股模式

  收购方单一支付股票作为对价,与增量现金模式相同,增量换股模式亦未得到证券类法规文件的普遍确认。

  增量混合模式

  收购方结合支付现金、股票和/或其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该模式与存量换股模式一样,在境外市场实践中也较为常用。

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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