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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从而找出解决问题、解决争议办法的一种方式。
分配式协议:最大的特征是零和状况,双方分享固定的资源。
整合式协议:假设存在一个或多个双赢解决方案,设法制造双赢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准备与规划
(2)定义基本规则
与对方订定基本规则及程序:
(3)澄清与辩白
(4)协议及问题解决
协议本体是实际的妥协
(5)结束与实行
将已经完成的协定正式化。一些重要协商,包括劳资协商、租约协议、房地产交易、升迁交涉等,都须在正式契约中,设计出特定的条款。
在实践中,协商和解可以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 “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协商和解的原则
协作原则。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融洽的气氛中,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地达成协议,避免只从自己一方的利益出发,坚持已见,互不相让。
平等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享有特权,获得不平等的利益。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消费者在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准备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经营者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3、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象有关食品、饮料的质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构就无法检验。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它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