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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佣金制是指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一个广告公司从媒介返回的佣金比率,比率内返还的佣金归广告公司所有,超出该比例的部分返还给广告主。
以15%为标准的固定佣金比率,使广告公司有了一定的收入保障,但有时却对广告主不利。在佣金比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媒介刊播费用越高,广告公司所得就越多,而其所付出的劳务却不因媒介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多少。因而广告主的不满也逐渐增长,尤其是一些媒介费用支出较大的广告主,对广告公司因此所得超出其劳务付出的报酬,常抱抵触情绪。与此同时,广告公司在为广告主所作的广告计划中,出于自身的利益,也倾向于增大刊播费用,倾向于使用比较昂贵的媒介。这样,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为佣金的事常起纷争。
于是,20世纪60年代,一种新的计费方法——协商佣金制在美国广告界出现了。协商佣金制主要是针对一些媒介费用支出较大的广告代理业务,由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一个小于15%的佣金比率。按照协定的比率,广告公司把从媒介得到的佣金超出该比率的部分回退给广告主。
这种新的计费方法对广告主比较有利,它是建立在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协商的基础之上的,常见于实行。在这种新的计费方法出现之后,通行的以15%为标准的佣金制依然保留着,虽说15%不再是绝对标准,但依然是一个常用的参照系数和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