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服务公司(Abour Servi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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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公司是指组织、培训和吞吐暂时处于社会生产过程之外劳动力的社会机构。它是我国在总结过去劳动力介绍所经验的基础上,于1978年开始逐步创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劳动组织。
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全国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包括待业人员管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举办集体经济和办理待业保险等。
劳动服务公司有两种类型:
(1)省、市、县(区)劳动部门所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它们既有劳动部门管理社会劳动力的部门行政职能,又有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经济职能。
(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机关、部队、群众团体等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它们既是主办单位所领导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也是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社会劳动组织。
企业性质、经营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在我国创办已有!"、多年的时间,因此,我们认真总结其成功的经验,探索其客观规律,对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事企分开就是学校后勤行政部门作为甲方,企业性质的劳动服务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在人员、职能、经济等方面截然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与协同的关系。甲方较少行政干预,充分保证乙方在人、财、物与经营服务上的自主权,使乙方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乙方则应充分履行合同、完成合同中甲方提出的任务。
千军易得,一将难求。服务公司作为高校后勤服务领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重大开拓,公司经理的素质对公司成败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学校应选派深刻理解后勤服务社会化意义、擅长企业管理、具有法制观念与服务精神的开拓型干部担任公司经理。
作为企业性质的服务公司,办事效率是一切效益的基础,而干部队伍中观点与步调的相近或一致又是办事效率的基础。作为一个高效率公司的经理,它用于内部人与人之间协调的时间应远少于用在经营管理决策上所花的时间。根据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则,在校长选派或聘用公司经理后,应实行逐级的聘任与任期制,这是保证各级领导拥有干部使用权的组织保障。
高校服务公司作为新型企业,在新工人的用工制度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经理或部门经理有权招聘工人,对表现不好又屡教不改或技术、能力不适应工作的工人有权辞退或调离,对长期表现突出的优秀工人有权终身聘用。这对保持一支高素质队伍是必需的。
依据不同的服务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层层承包直至落实到个人,与个人的利益相联系,这是服务公司实行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按劳分配制度的具体表现可分为联绩计酬、计件工资、责任工资等形式,它是责、权、利三者结合的管理制度的最终体现。保护和支持超额完成生产或服务指标的干部和工人能得到相应的高报酬。
劳动服务公司依据合同应自立账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是服务公司自主经营、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学校应在财务与审计方面,帮助服务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与审计。
从无偿服务到有偿服务,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学校主管部门与服务公司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师生员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共同协调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其一般原则是比社会上同类服务价格略低,使之保本微利、稳定发展。学校与公司应做好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在物价调整导致服务成本变化的情况下,要教育服务人员在比社会上同类服务收费略低的情况下,努力为师生提供比社会上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