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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所有制

  	      	      	    	    	      	    

目录

什么是劳动力所有制

  劳动力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不是生理学概念。如果从生理学角度理解,劳动力总是与劳动者的肉体结合在一起的,总是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这样理解对于经济研究毫无意义。经济学所理解的劳动力所有制,是指经济主体支配劳动力的关系;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就是劳动力只能由劳动者个人支配!别的经济主体支配他的劳动力必须得到劳动者个人的同意。劳动者把劳动力的支配权让渡给别的经济主体,就发生一种劳动力支配权的交换关系、劳动力经过交换就成为商品劳动力商品实质是劳动力支配权的交换,而不是劳动者的人身交换,所以,劳动力商品不涉及道德问题和劳动者的社会地位问题。

劳动力所有制主要观点

  (一)根本不存在劳动力所有制。该观点认为,劳动者或劳动力是生产的主观条件,生产资料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正是劳动者借助于劳动力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能说生产本身还要求别的什么力量来占有劳动者或他的劳动力。”“不区别生产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笼统地认为只要是生产的因素,就有所有制问题,这就不仅无法说明生产本身怎样会要求对劳动者(或他的劳动力)加以占有,而且还会引申出劳动者永远是所有权对象的结论。”正因为劳动力是生产的主观因素,劳动者或他的劳动力便不能成为所有制关系的对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他们及其劳动力都不是所有权的对象,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就没有劳动力的所有制问题。

  这种观点是不能接受的。首先,经济学上的所有制范畴,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生产要素归个人、某个阶级、社会集团或整个社会所有的不同形式。作为互相独立的和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任何的社会生产中,都必须使劳动力作为能动的生产要素对其它要素发挥积极作用,才能构成现实的生产,但决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劳动力对其它生产要素就有着所有或占有关系;其次,当提到生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时,人们一般认为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并且把劳动力和劳动者严格区别。任何生产的实现都必须象占有生产资料那样占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但并不要求一定对劳动者加以人身占有(这只发生在奴隶劳动的场合,而且奴隶主占有奴隶本身也只是为了占有其劳动力,否则他宁肯将奴隶杀掉)。这种观点把劳动者与劳动力相混淆,而把劳动力永远是所有权的对象说成劳动者永远是所有权的对象;再次,从具体的生产方式来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脱离的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或超经济强制或经由市场——去取得劳动力才能构成对己有利的生产,这反映了不同形式的劳动力所有制(他人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存在。而在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场合,象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一样,劳动力也是属于个人所有的。

  如果说劳动力在这里并不要求什么别的力量来占有从而不存在劳动力所有制的话,那么,生产资料在这里也并不要求别的力量来占有(和劳动力一样,原本就都是生产者自己的),从而也就不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吗?

  (二)存在劳动力所有制,但它是一个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范畴。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力所有制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劳动者必须是一个有“人身自由”的人,他能够自由地处置其劳动力。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力方面和第三者发生关系时,只可能发生人身依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劳动力所有关系。比如,奴隶主直接占有的就是奴隶本身,而不是占有奴隶的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他们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上使用他们的劳动力,所以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生理上的占有关系,没有必要成为经济上的占有关系。”

  这种观点也是不能苟同的,它没有看到一个有“人身自由”的人,固然可以产生劳动力的所有制关系,但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同样也可以产生劳动力的所有制关系。奴隶主占有奴隶只是为了占有其劳动力,这里是劳动力的他人所有。而且,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他们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上使用他们的劳动力,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劳动力的个人或公共的所有关系。

  (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所有制具有两重性,即部分地归公共所有,部分地归个人所有。这种观点从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推论出劳动力事实上仍部分地归个人所有;又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推论出劳动力的部分公有性质。前者的论证有待继续展开,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现实有其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原因;而后者的论证则存在问题,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不能决定劳动力的公有制

  (四)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公有的。有的论者提出了“劳动力所有关系从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命题,以此来论证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公有制。这是不能成立的。劳动力的所有制形式有其自身的独立的决定因素,和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样,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对劳动力所有制产生决定性作用。比如,在古老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为低下,个人只有自觉地把自身的劳动力溶入集体才能维持生存,于是出现了劳动力的原始共同体所有制。甚至我们可以设想,在原始的生产资料的排他的公有产权出现之前(此时,自然资源是丰富的,是天然动植物,当某原始共同体在某地采尽时,就得迁移,所以,生产资料这时是无所有制的),劳动力的所有制就存在了。因此,劳动力所有制有着比生产资料所有制更为悠久的历史。而当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社会主义革命使生产资料公有制得以建立的时候,却没有使劳动力也同步地实现公有化,因为劳动力的公有化需要更为高级的社会经济条件(这一点下文将有详述)。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劳动力公有制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也有的论者以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主要是教育费用)由国家负担或国家部分负担为由,推论出劳动力的公有(或部分公有),也是不正确的。这样的费用作为社会的公共支出部分,在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免费的初等和中等义务教育,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实现,但劳动力却并不为国家所有。如果把劳动力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劳动者及其家庭就不会有向自身劳动力投资的积极性,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就无法实现。

  (五)也有不少论者主张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私有的。但这种观点的持有者多把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归为阶级社会的历史痕迹,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的客观必然性。因此,这个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得到说明。

劳动力所有制的经济范畴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未明确提出过“劳动力所有制”范畴。但从其有关论述中,仍然可以发现,这个范畴是确实存在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劳动力所有者”……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在《资本论》第二卷中,他说:“所谓分配,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这里明确说明了生产的两种要素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第三卷中,他又从产品分配的决定因素中推导出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劳动者、资本家、地主——分别占有产品中新价值的不同部分从而“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这些论述,明确不过地肯定了劳动力所有制范畴的存在。或许有人会说,这些论述不过说明了马克思只是肯定了资本主义下制度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并不能说明劳动力所有制是一个普遍的永恒的范畴。那么请看,他同样是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引者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

  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这样写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作为例证他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非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则掌握了自己的劳动力。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劳动力所有制范畴的存在而且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在马克思那里是得到确证的。当然,经济范畴作为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其是否存在不应“唯本本”,而最终必须拥有现实经济关系的支持。

  在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起源的分析中,特别强调了由资源稀缺而引发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及人口增长的作用。由于资源的稀缺及其所引发的人们之间利益矛盾的加剧,使得制定产权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使有限的资源得以有效利用成为必要。

  所以,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只要相对于人们的需要显得稀缺的任何物品,都应有所有制及其相应的所有权。人人都能充分拥有的物品就失去了经济范畴的意义;只有在有效用而又稀缺的基础上才会有其所有制形式。劳动力也应作如是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劳动力总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所以,劳动力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同时,无论在何种社会生产中,人们都不能无条件地、免费地得到一切劳动力资源,所以,它又是稀缺的经济资源。在原始共同体内,由于生产力低下,任何个人都不具备独立的生存力量,人们不得不在共同体内部实现劳动力的结合,成为集体的劳动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求得每个人的生存。所以,在这里,劳动力是归原始共同体所有的。

  在奴隶制和农奴制度下,奴隶主通过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和封建主不完全占有农奴本身来占有劳动力,由此产生的劳动力所有制就是劳动力的奴隶主所有制和不完全的封建主所有制。有人认为,这里是以人身依赖关系为基础,以全部或部分占有劳动者来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因此他们之间不发生劳动力所有关系。这是一种误解。其实,具有决定意义的,奴隶主或封建主只是为了占有别人的劳动力而占有其人身。如果奴隶只是一个失去了劳动力的总人口中的一个负担,是没有生存权利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打破了人对人的依附关系,使劳动者拥有了自身的劳动力,这已勿庸赘述。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也是存在的,这一点下文将详细讨论。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设想的“社会劳动力”显然是未来社会的劳动力的公共所有形式。

  由此,我们看到了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出现的劳动力的集体所有、他人所有、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等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所以,劳动力所有制是一个根植于现实经济生活的永恒的经济范畴,否定这一点,是缺乏充分理由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所有制

  前文述及,无论在任何社会生产中,适应于不同生产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劳动力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且是需要花费一定代价才能得到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增长更多地要靠科学技术来推动的条件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劳动力就更是稀缺的。大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小到一个企业的成败,无不与高质量的劳动力联系在一起。经济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正谓此理。因此,这样重要而又稀缺的经济资源,其所有制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就公有呢?的确,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而且劳动力都是归社会所有的。在“自由人联合体”里,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但是,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的失误,就在于照搬了马克思的结论,而忽略了其结论成立的客观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条件。这些条件是指,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打破了过去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充分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限制,人类从大自然的奴役下解放出来,造成人的片面、畸形发展的旧式分工已经消灭,人们之间劳动的生产力的差别已经消失,从而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也归于消失。在这样的社会中,人的个体与“类”的矛盾得到了根本解决:社会是由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个人是实现了广泛社会结合中的个人,个人的规定性与社会的规定性达到了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己动机不仅是可耻的,而且根本不可能产生。由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差别已经被完全弥合了,人们便能够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也就是说,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把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的劳动力来使用。显然,这样的条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还远远不具备,如果不切实际地强调公有,必然带来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重压之下的个人的自由、活力及其利益的普遍丧失。当然,不用说,社会主义的劳动力所有制形式也不会是他人所有,因为劳动力总是以劳动者的活的生命机体为载体,欲占有别人的劳动力,必须以占有其人身为前提。资产阶级革命已为这种令人心酸的所有制形式划上了句号,社会主义更不会去拉历史的倒车。

  如此说来,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只能是个人所有了。那么,其内在的经济缘由何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排除了任何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谋取个人利益的可能,但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现阶段并不能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无偿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各自所需的生活资料,人们还必须凭借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才能求得生存。而且,生活资料的获得量与其劳动力的价值和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密切相关。这样,劳动者就必需把自己及其家庭利益放在首位,把其劳动力看作是利益实现的唯一手段,并在向社会提供社会需要的劳动力方面、在谋取有限的工作岗位方面展开竞争。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同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并且他们天然地要求这样的利益差别得以合理地反映。理论和实践证明,由“计划者”包办这一切是不成功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劳动者利益差别还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这又必须以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意志的劳动力所有者的逐利行为为前提,任何对劳动者这种权利的干预,都必定带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必然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否定和不可避免的效率损失。所以,这一切都要求重新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力个人所有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并通过各自丰富多样性的消费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这样,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就更是不可侵犯的了。

  总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根植于现实的经济土壤,任何对之加以削弱和否定的企图,都是行不通的。在这一点上,历史曾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