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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投资,是以向公司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作为投资。劳务,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或管理性的工作。
虽然目前一般还不宜承认以将来的劳务作为投资。但如果劳务已实际提供、且能够折算为财产金额、可转化为现实财产,则可以允许其作为出资或抵作股款,此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务而言,实际是一种债权,即劳务提供者对接受其劳务的公司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
此种请求权的价值可以作为股权的对价用于对公司的出资。对于挂靠公司和虚假出资的公司而言,是应该也可以将实际创办人对公司的管理服务认定为对公司的劳务投资。
毫无疑问,劳务出资具有经营的功能,甚至是极强的经营功能。对有些公司来说,要从事经营和取得经营佳绩,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或实物,更需要的可能是管理能力与技术。撇开公司对外偿债的需要,劳务本可进入公司的资本和允许股东以此作为投资的手段,股东之间也完全可以达成有关劳务投资作价的任何协议,但由于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信用所决定的对出资标的偿债功能的要求,目前它也被排除在法定出资形式之外。
虽然如此,但实践中确存在股东对公司进行劳务投入而要求获得相应股权的情形,近年来日渐推行的经理层持股、员工持股、股权期权计划等企业激励方式,都存在以管理人和公司职员对公司的劳务或服务投入获取公司股权的安排和需要,由此,对劳务出资不能简单地完全否定,而应结合劳务的本身特点和劳务投资的实际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