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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是出质人(货主)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向质权人(银行)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动产质押监管是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创新型业务模式,是动产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扩大了银行放贷规模,为物流企业创造了新的增值服务,达到了企业(出质人)-银行(质权人)-物流企业(监管人)的三方共赢的局面。但是此业务在运作中,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1、对于企业来说,解决了贷款难的问题.
2、对于银行来说,解决了银行放贷难的问题。由于风险低,减少了银行的坏账。
3、对实施监管的物流企业来说,提高了仓储的增值服务功能,作为银行和企业的桥梁,能够很好的融入供应链环节,获得较高的利润。
4、对社会来说,中小企业解决了扩大再生产和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的资金问题,提高了整体的经济运行效率。
一般货物质押期间,银行对质押人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物流企业对货物的数量和保管质量负责。由于经营环境经常发生变化,引起质押监管的风险因素很多,风险管理始终是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核心环节。
(一)出质人风险控制
在监管业务中,出质人的风险包括出质人的偿债意愿、偿债能力、不法客户的欺诈风险、企业或企业领导人的道德风险等,为规避出质人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控制:一是详细了解企业及企业领导人的价值取向、信用信誉度、法律法规意识、社会口碑、管理水平以及家族成员的关系等,对监管行为追加实际控制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对监管人的监管行为实施无线连带责任,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二是质押监管前,详细了解出质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现不好的苗头不予受理。三是质押监管中,密切关注出质人的财务、生产运营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防范。四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及其联保控制质押监管风险,要求出质人通过第三人信用担保及不同质押人3-5人联保的方式来控制和转移质押监管风险,并要求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五是做好各种准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设立质物预警线,一旦出现问题,做好预案,写好诉讼文书,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
(二)监管企业风险控制
监管企业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企业是否存在道德风险、欺诈行为、监管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按协议操作等。为规避此风险,关键是选准企业,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选择主营业务突出、配套资金充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实行贷款资格准入制度,因此监管人一般选择在物流行业里面企业规模大、行业知名度高、企业资信好的物流企业作为监管企业,如中储物流等。同时积极培训监管企业,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能够通过应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使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信息化。
(三)质物风险控制
质物是动产质押监管的核心,由于动产质物是原材料、产成品等,这些质物存在价格不确定性、在保管过程中容易灭失、损坏等特点,因此应通过以下方式积极规避此风险:一是慎重选择质物,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质物,首先要保证质物的所有权是出质人,其次要选择使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等作为质物;第三要考察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二要做好质物在验收、入库、搬运等过程中的管理,保证质物的完好性。三要确定合理的质押率,由于质物本身的价值存在很大的风险,质押物的高估和估价及其价格波动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要确立合适的质押率,质押率过高,容易吓跑出质人,质押率过低,不能很好的为银行和物流企业带来合理利润。四是由于货物在质押过程中可能出现质押物变质、损坏、灭失的情况,因此要求出质人为质物购买保险,保费由出质人支付,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第一受益人为授信银行。并根据不同的商品,选择不同的险种。
(四)法律法规风险控制
我国在动产质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应积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