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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目录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1]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既包括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也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进口设备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包括用加工费扣付、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来偿付提供设备的一方设备价款或租金。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特征[2]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进境后虽然都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后者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特定减免税设备都是免税进境的生产设备,但在海关管理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按保税货物管理,后者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围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的申请。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程序[2]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关程序,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一样,包括备案、进口、核销3个阶段。

  1.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设备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如下:

  (1)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

  (2)主管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1年到期前,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范围,因此不需要设立台账。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收取相当于进口设备应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函。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里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2.进口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进境时免进口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填“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对临时进口(期限在6个月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模具、单台设备,按暂准进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3.核销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按海关的规定保管、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是根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来规定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一般是5年。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有两种情况:

  (1)监管期内

  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主要有5种情况:

  ①结转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在享受同等待遇的不同企业之间结转,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转人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征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报关单“备案号”栏分别填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

  ②转让

  转让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不能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

  转让设备进口完税价格(CIF)×{1-[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规定条件使用月数÷(5×12)]}

  不足15天的,不计月数,超过或者等于15天的作为1个月计算。

  ③留用

  监管期未满本企业移作他用或者虽未满监管期但加工贸易合同已经履约本企业留用的,必须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确定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

  ④修理、替换

  进境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需要出境修理或者由于质量或规格不符需要出境替换的,可以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申报出境和进境,也可以按照出境修理货物或者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海关进出境手续。

  ⑤退运

  监管期内退运应当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凭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登记手册到海关办理退运出境的海关手续。

  (2)监管期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5年监管期满,如不退运出境,可以留用,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

  ①留用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也可以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②放弃

  监管期满既不退运也不留用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海关比照放弃货物办理有关手续。放弃货物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参考文献

  1. 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 2010年版.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06.
  2. 2.0 2.1 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 2011年版.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