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群体(Interest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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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群体是指基于某种共同价值、共同利益、共同态度或者共同职业的利益个体所结合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利益集合体。利益群体既可以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如政府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协会、地下组织等)形式存在,也可以松散、无固定组织、变动性大、流动性强的个体总和。
(1)多域性。凡是在一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人”的集合体都是利益群体。它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历史时期的各个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如国家、民族、宗教团体、经济、阶级、政党、社团、帮会、企业、公司、合伙及家庭等等。
(2)多变性。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有产生、发展、灭亡这一从生到亡、从有到无的过程,一直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可以说,利益群体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利益群体有着不同的历史内容。
(3)多重性。利益个体在利益群体中具有双重或多重地位和身份,利益群体在人员组成上、利益需求种类上存在着交叉重叠的关系。群体内部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叉重叠可能催生或裂变成新的利益群体。
(4)多元性。利益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及利益群体五部主机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出多元性特点。这种多元性可以概括为:独立、对立、共存和统一。独立即每一群体和个体在自己所属的利益体系中都拥有自己的利益位置,都享有本主体所应有的份额。对立是指在利益总量有限或一定的前提下,诸主体之间的利益份额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中。共存是指诸主体共存于一个共同的社会环境中或一个共同的利益体系中。统一是指诸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你有我也有,我有是以你有为前提;你有是以我有为条件。
(5)多层性。利益群体内部的诸利益主体之间及外表诸群体之间纵向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为单侧性特点,这种多层性取决于主体需求的层次性、主体地位的等级性和主体实现利益的实力差异性。充分显示了社会利益群体结构的复杂性。多元性与多层性可合称为多样性。
(6)一致性。利益群体是基于某种共同利益的一致性而集合在一起的利益个体的利益共同体。在这这个共同体中,诸个体的利益追求与需求具有异中存同的一致性特点。
(7)集合性。利益主体的社会性决定了利益群体的集合性。集合性是指个体为了获取一致性利益而以其它方式组织起来进行利益追求。利益群体正因为它有一定的集合性,才能称得上是“群体”,所以,集合性是利益群体的最基本、最显著特征。
在Interest Group的定义里,隐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达到组织化程度的利益集团之前,因为有着一个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诉求,而有了一个利益群体的存在。从利益群体发展到利益集团有一个过程,说明先有利益群体尔后才有利益集团。在我国,由于并未出现达到组织化程度的利益集团,因此把Interest Group理解为“利益群体”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其中所包含的固有涵义。这表明,在我国使用利益集团与利益群体这两个概念,其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
强调利益群体的存在,是对过去仅仅把社会结构划分为阶级、阶层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认识。确切地说,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开始向“阶级+阶层+利益群体”转化。利益群体的概念,为分析中国社会结构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有效的理论工具。
那么,什么是有别于利益集团的利益群体呢?它是由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社会群体。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某一阶级、某一阶层,本身就是一个利益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群体等同于阶级、阶层。利益群体的利益有别于阶级、阶层的利益,它是仅以某一方面的共同利益为特征、标志的。它与阶级、阶层的区别在于,这种共同利益有时是交叉和包含着几个阶级、阶层在内的大范围的利益;有时又只是某个阶级、阶层中某些成员的小范围的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利益群体问题,这是一个大课题。在中国现实的政治体制格局下,应该让我们的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更多地去关注、了解各利益群体,特别是那些困难群体的利益,这可以更好地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同时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困难。从国家政策主导的层面说,正是要防止利益群体发展成为利益集团。可见,在我国,不能把利益群体等同于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