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profit distribution;Allocation of Pro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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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比例,对已实现的净利润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所得后,应先用于哪些方面,后用于哪些方面的先后顺序问题。
我国改革后的利润分配程序为: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再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
《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完的亏损,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以五年为界限。亏损延续未超过五年的,用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后有剩余的,才缴纳所得税;延续期限超过五年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3)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它的提取顺序在弥补亏损之后,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顺序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统筹使用。其主要用途有两个方面:弥补亏损和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就是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它实际上是向股东发放股票股利的过程。
(4)提取公益金(新《公司法》已取消)。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5%-10%。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本年度的利润也可以留一部分用于次年分配。股份制企业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①支付优先股股利。
②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当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利润分配明细科目通常有:
(一)依法分配原则
为规范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国家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要求、一般程序和重大比例。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正确处理企业各项财务关系的关键。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正确处理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这两者的关系,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企业除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外,可适当留存一部分利润作为积累, 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仍归企业所有者所有。这部分积累的净利润不仅可以为企业扩大生产筹措资金,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供未来年度进行分配,起到以丰补欠、平抑利润分配数额波动、稳定投资报酬率的作用。
企业对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为了全面地反映整个会计年度利润的完成情况,以便与利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因此在利润分配时,不直接冲减“本年利润”账户,而是设置“利润分配”账户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利润分配账户下应分别设置以下12个明细账户:“其他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和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以下将按照利润分配的程序阐述其核算方法。
我国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国家财政一般不再弥补亏损,这就要求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待企业扭亏为盈后,以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亏损。
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年度利润亏损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连续弥补。若5年以内还没有以税前利润将亏损弥补足额,从第6年开始,则只能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由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反映为“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余额,而本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反映为“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年终清算后,“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账户贷方时,即对以前年度的亏损作了弥补。因此,无论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必另行编制会计分录。
企业的利润总额交纳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称为税后利润,也称净利润,它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5%-10%的比例提取。
企业在确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
当实际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时,借记“应付股利”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七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六)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根据股利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