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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超募是指发生在创业板的超募资金现象。在中国,企业上市计划募集资金额度是由发行比例、净利润以及市盈率三个因素决定的。其中,招股说明书中需写明发行比例,一旦确认,就无法根据市场情况随时更改,若有改动,就要重新过会发审委。创业板的超募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现象,需要说明的是,超募并不只是创业板的特有现象,主板和中小板也同样存在超募现象,但与主板、中小板存在的超募现象相比,创业板的超募更为典型并有其独特的特点。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
在办法中可以看到,询价的主体为券商、基金和保险机构,可以说他们为新股发行价格的主要决定者。但没有对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他们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抬高或降低发行价格,即没有激励与约束的初步询价容易导致制定的价格区间偏离实际价值。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的有效性有待商榷,新股发行在初步询价确定的价格区间不能反映新发行企业的真实价值。
创业板开启时,中国的经济已经回暖,而股市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宏观经济向好也必然会反映到上市公司的股价上。因此,创业板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启动,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创业板高股价、高市盈率,使得创业板超募。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所公布的发行上市标准,如企业需满足最近两年连续赢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可以看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本身投资价值很高。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是高科技公司拥有独特的赢利模式、创新的商业模式、被著名创业投资机构持股等,这就说明在未来这些公司有很大的成长空间,投资价值很高。但是一些希望可以在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募集大量资金的企业,大肆粉饰财务报表,并邀请券商为其重新包装,最终成功混入以高成长性著称的创业板阵营。市场对企业的价值给出了较高的估计,最终新股以较高价格发行,从而企业成功募集到大量资金,并意外获得了可观的超募资金。随着前几批上市的企业年报的报出,这种企业价值被高估的行为逐渐被暴露出来,大量上市公司不能实现上市前的持续盈利,实际的盈利能力与发行时的高市盈率完全不符。由于市场对这类企业的价值的高估使得它们获得了可观的超募基金。
在供给方面,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制约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在需求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开始重视那些走高科技发展路线的中小企业,希望它们为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做出贡献。而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很多来自于新能源、信息技术、通信、新传媒等领域,自然会受到市场的追捧。另外,我国股票市场向来就有“追新”的传统,更何况创业板股票戴上成长性的光环,各怀“概念”的创业板自然成为炒作的绝佳对象。因此,导致对创业板公司股票的需求强烈。这种股票的供需失衡自然就导致了超募的产生。
众所周知,融资难是目前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政府设立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的目的也恰恰是帮助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然而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仅仅是众多需要资金来发展企业的冰山一角,但他们却获得了太多的资金,而一些真正需要资金来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却融不到资金。这显然违背了政府的初衷,不利于资金的最优配置。
创业板企业大多数是中小民营企业,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资本运营等能力有限,资产与规模的极速扩张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创业板企业依据戈拥有的各种能力及资源,制定其拟募资金金额。然而超募使得公司获得的资金远远超出其项目所需的资金,巨大的现金流和严格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限制以及股东预期高回报值等,压迫创业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对将超募资金用于扩大原来投资项目规模或者用于建设新的项目等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本来是需要一定时间调研、缜密论证的。显然,一下子面对这么多资金,又仓促扩大项目或者上新项目,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投资风险,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此外,如果创业板公司违法违规将超募资金投向股票市场等,他们将会面临法律制裁,更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
创业板企业的成长性是有限的,他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得那么多的超募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这样,其股利会减少,股价会下跌,股东利益将会受损。此外,由于股市存在强烈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科技型上市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多、风险高,其股价的波动会影响整个股票市场动荡,进而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该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时披露。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深交所在2010年1月又特别颁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强调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且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但这些并不能从源头上缓解超募的发生,因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应允许中小投资者成为询价的主体,除券商、基金和保险机构外,众多中小投资者也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的利益相关方,中小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之一,可更全面地反映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使新股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股票发行价格更加趋于合理,同时也可制约券商在定价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另外,对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提高券商估值能力,规范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责任,建立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
中小投资者盲目追新,风险意识不强。很多人都是盲目入市,或者是带着强烈的投机性而不是理性的投资行为。所以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从盲目人市转换到理性投资,从投机转换为投资,提高他们对风险的认识、识别和控制能力,从而使我国的投资者素质得到普遍提高,股市就会相对的理性。
一方面,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上市的资格审查,避免由于对这些企业的价值被高估而积累的客观的超募基金。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超募的公司的超募基金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以防止其将超募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房市等,保证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