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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抵税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总包工程项目有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公司营业税只申报自己承建部分的税款,不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税款,各分包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总包方申报时,分包方开票额通过“可扣除金额”体现。“可扣除金额”由系统根据下一级分包人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即,下一级分包方开具发票之后,上级分包方申报营业税时方可进行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必须核算清楚,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对扣除项目核算不清、不实的,不允许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包抵税需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分包合同(合同须贴印花税票)复印件,盖骑缝章(通用条款可不印,须印含甲乙双方名称、合同额、红章、印花税票页)。
2、分包发票复印件(发票联)。
3、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过的)复印件。
5、分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缴税税单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合同复印件(含贴印花税票页)还需加盖骑缝章。
总包单位请留存好以上分包抵税资料,以做税务备查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