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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是指为使出版单位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出版产业繁荣发展进行评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的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已经实施,对其他出版单位的综合评估体系正在建立。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评估。
(一)评估指标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5个方面组成。选取能反映图书出版单位真实水平的、有代表性的25项要素为评估指标,组成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二)评估等级有关政策:对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4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分数为1000分。根据各项指标在图书出版中的不同作用,赋予不同的权重。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按类别由高到低排序,并按比例分别确定等级。
(1)评为一级: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2009年对首次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并在出版资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
(2)评为二级: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30%。
(3)评为三级: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40%。
(4)评为四级: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对被评为四级的图书出版单位、要求其主管、主办单位加强管理,促进其完善各项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综合实力。
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