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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外贸收购是指对外贸易企业单位为了出口或经过加工后再供应出口而从对外贸易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商品的行为。它是出口贸易的物质基础。
出口商品外贸收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收购商品的目的和用途,必须是为了供应出口或经过加工后再供应出口,即以销往国际市场为目的。购进以后,专供企业自身消费(如办公用品、建筑用材料等),或间接为了出口而购进的商品(如奖售物资、储运包装用品等)都不能作出口商品收购。
2.商品收购必须通过买卖行为,即取得商品所有权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无代价收到其它部门赠送的出口样品、借入商品、收回借出商品、调出(售出)退回商品、国外来料加工装配的出口商品、代理出口商品和商品升溢等,都不能作为出口商品收购。
3.必须是以对外贸易系统为总体的商品购进,即以非外贸部门为购进商品的来源。从外贸系统内调入或作价买进的商品,都不能算出口商品收购。因为这些购进,并不能增加整个对外贸易系统的出口商品货源,而只是原有货源在外贸企业之间或地区间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