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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凡持有贷款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和财政部发行、由银行承销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的,可以作为申请对象。国债质押贷款的金额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每笔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国债的到期日,如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另外并按合同规定收取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