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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航行是指船东降低船舶的航行速度,从而相对提高对船舶的需求。通常只需五艘或六艘船舶便能完成的货载通过减速航行需要使用六艘或七艘船舶才能完成相同的货载。船东通过降低船舶的航速不仅可以减少闲置船舶的数量,而且还可以节省燃油的消耗。在世界经济处于萧条时期,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已不再那么介意运送货物所需的时间,这使得船东降低船舶航速成为可能。
2008-2009金融危机后,为了应对国际贸易额的降低以及集装箱运输需求的减少(同时也伴随着新交付运力的突然增长),减速航行的现象开始出现。
2012年初,马士基(Maersk)开始开用减速航行,将亚洲与印度次大陆之间的航行时间由以前的35天调整为42天。2012年6月,Shipping Corporation of India(印度最大的航运公司)宣布将减速航行作为标准。
船东采用减速航行,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国际贸易的疲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因油价上升带来的成本压力。但是英国普通法下船东都负有默示的速遣和不绕航的义务(reasonable despatch and without deviation)。通常租约中比较常见的表述有"with all convenient speed", "with all speed", "with all convenient despatch" 或者是"with the utmost despatch"。
虽然期租合同下,船东往往需要保证船只的航速,但更普遍的是船东将保证航速的义务仅仅限于交船时,而并非整个租约期内。所以如果租约期内船只速度无法达到租约写明的标准(或船只实际应该可以达到的速度),租家只能尝试主张船东违反了租约下默示的速遣义务。
租家在期租下往往有权就船只的雇佣问题(employment)给予指示。但是反过来,注册船东可能会因此而面对货方在提单下的索赔;另外中间船东可能也要面对下面程租租家的索赔。
程租
与期租相比,程租中往往连航速保证都没有。因此租家也只能尝试主张船东违反了租约下默示的速遣义务。
其他影响
现代的船用主机都是按照比较高的速度设计的。很多主机生产商也强调低速运转应当尽可能避免。所以如果船东决定刻意减速航行,那么可能就需要在主机的日常维护以及船员的培训上产生更多的费用。而一旦主机发生问题,船东可能无法从保险那里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