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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投资则是指在产业上主要投在农业。在地域上主要投在农村的公共投资。农村教育、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并列为农村三大公共投资。在经济形态和发展阶段各异的国家中,农村公共投资在促进农业进步,保证经济持续均衡发展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农村公共投资的目标问题
从投资目标看,在农村中,私人部门的投资(如农户对农机、化肥的投入等)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关注于投资的内部成本和收益,而较少考虑投资的外部成本和收益:公共投资的出发点则是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外部性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追求社会效益是政府投资的重要目标。当然。追求社会效益并不是说政府投资不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当政府投资方向一旦确定后,在具体使用投资资金时,就要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考虑经济效益。
2.农村公共投资的投资领域问题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存在“免费搭车者”。从而导致休谟曾指出的“公共的悲剧”(PublicTragedy),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时就需要政府来投资而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此外。由于“外部效应”(Extemalities)的存在,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会造成其供给不足,这也需政府出面提供相关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农村公共投资更多关注社会效益。决定了在农村中的公共投资更多集中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的研究、农村环境保护、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等。这些往往是一些投资期长、收益慢的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
3.农村公共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村公共投资的投资主体多为政府,而各级政府的投资则可以根据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拨款进行投资。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筹资。同时,发展农业仅靠财政资金是不够的。要依靠较少的财政资金,形成对农业投资的合力,调动更多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农业,形成多渠道的农业筹资机制。
4.农村公共投资的形式
(1)直接投资方式。即国家以投资主体身份将投资直接投入农村中相关领域并进行经营。这类投资多适用于大江大河治理、防洪防涝设施建设、跨地区的病虫害防治等一些投资额巨大,而且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对农村中的一些具有引导性的团体进行投资。对于广阔的农村地区,投资的需求较大,仅仅靠有限的政府投资。往往力不从心。此时可对农村中具有市场导向、科技导向、信息导向、资金导向的集群进行投入,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
(3)股份投资方式。在农村中,政府的公共投资作为投资方之一,可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起,通过资本纽带,共同参与投资、管理和收益分配。
5.关于农村公共投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中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农村公共投资的实施需要一个预算分配过程。对政府来说该过程在构思和实践上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从而形成切实可行、达到预期目标的方案。在农村公共投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公共投资要以社会福利极大化为目标,而不能像私人经济部门一样仅以利润为目标。依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社会福利极大化应兼顾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
第二,许多政府项目的投入和产出不能直接用市场价格来估计。这是因为:一是大部分公共产品不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从而使许多相关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存在;二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许多场合下市场价格可能被扭曲,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社会边际成本或社会边际收益。
第三,要认识到外部性现象的存在。许多外部性现象是消极的,比如社会福利向目标区域以外的地方(如邻国)渗漏,因此需要量化这类福利。
我国目前农村公共投资中存在着“合约失灵”(ContractFailure)的现象。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而热衷于投资那些与“政绩”、“利益”挂钩的项目,如投资于一些见效快的短期公共项目,投资于新建而非维修存量公共项目,投资于提供看得见的“硬”公共产品等等。这主要表现在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等方面投资较少,导致农业生产率低下、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农产品成本和价格居高不下,而且,农业科研的投资不足,使得农业科技水平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直接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农田保护、土地肥力、水利设施老化和效率低下;交通发展滞后,致使农业流通网络不能有效形成:农产品市场信息不畅,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产品竞争力,难以保证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制约了农民增收的潜力,也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诸如农村教育、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也存在着供给的短缺,影响了农业的整体素质。
解决农业投资不足问题,还必须由政府提供最基础的农业和农村公共投资。国家对农业的公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为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国家财政引导,使农民对农业的投入有一个合理的回报,以增加投入的积极性。应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国家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对于我国的农村公共投资政策,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1.投资总量
加入WTO后,政府应加大农业和农村投资力度,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资。政府应在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组织上,发挥引导和指导作用,透过市场向农民提供信息、资金及产品销售渠道。
2.投资主体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科学廓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农业上的事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政府在发展农业上的财政支出范围,规范各级政府投入行为。就各级政府在增加农业投入方面的职责划分而言,中央政府作为全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主要负责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社会性的农业发展项目上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则承担着与本区域相关的单个农户和社区无法承担的农业发展项目上的投入。
3.投资结构
改变投资结构。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教育科研的投入。目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加大对农村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这样既可以使农业持续发展。又可使农民收入有稳定的增长。另一方面,要把投资用于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和农业科研开发上,通过加大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包括经营规模、科技进步程度和劳动者素质,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产品质量。
4.投资管理
为了防止由于财政困难或政府及有关机构的随意性.必须规范农业投资行为,加快农业投资立法。加强农业投资管理,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上的事权和财权的关系:确定政府农业投入的来源渠道;规定农业投入的份额、投向、使用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