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应满足两个条件:
1、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执行。
接受捐赠对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盈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一步: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会计利润*12%(国家的账)。
第二步: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企业的账)。
第三步: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实际捐赠额 < 扣除限额,不需调整。
实际捐赠额 > 扣除限额,需要调整。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上面五种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