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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了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这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持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总称。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退休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干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1]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公务员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规定“应当”退休,并在具备退休条件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每个公务员必须自觉遵守,依法退休。同时,还规定了不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本人提出,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突出了公务员的特点,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退休金计发办法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资结构特点确定,与企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可减少互相攀比,有利于公务员保障体系的建立。
3.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公务员退休制度注意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明确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建立适合公务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4.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坚持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管理与人员管理统筹考虑,有利于减轻原单位的负担,为向社区化管理过渡创造条件。
退休不同于离休。离休是指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但因身体健康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离休,经组织审查并确定离休的待遇,批准离职长期休养,并给离休荣誉证,落实安置地点的制度。离休是我国实行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离休制度是服务于我国干部队伍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这一战略目标的,仅为一种过渡性措施。
退休也不同于退职。退职是我国曾经实行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制度。它具体是指干部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未达到退休的工作年限,或者非因公丧失工作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低于退休待遇的一种特殊的退休方式。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公务员的基本规定,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退休制度,对于保障年老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的生活,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使国家人事制度改革,从而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遵循人的生理发展规律,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新陈代谢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这一规律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就是不断地进行新老公务员的交替。年老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退休腾出职位,为吸收新的公务员和公务员的晋升创造条件,使优秀的年轻人员能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使德才兼备的年轻公务员能早日得到晋升。这样,就能使政府机关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保持着动态的良性循环。
第二,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废除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践证明,为了早日实现现代化,必须有一大批在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需要造就一支宏大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而我国目前干部队伍老化的现象是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邓小平指出:“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辞职办法也有关系”;“要有步骤地和稳妥地实行干部离休、退休的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这些精辟论述,阐明了退休制度与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关系,部分老同志退不下来而又不能胜任工作,年青人进不来、上不去而工作又急需的矛盾,使一些机关出现人数加大,冗员增多,效率低下,缺乏生气,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影响到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退休制度。不这样,我们的干部队伍就难以得到及时的更新,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也难以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国家也不能长治久安。
第三,是对公务员实行老有所养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督促。人的生老病死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多年,在年老体弱以后,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或者是因疾病、伤残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迫切需要安排照顾,以保障生活,颐养天年。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公务员享有的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反之,公务员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主动退下来,则是每个公务员应尽的义务。一个时期以来,由于退休没有做到制度化、法律化,因而使得人们头脑中缺乏退休是公务员应尽的义务的概念。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明确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公务员必须退休,这就使公务员必须履行的退休义务有了法律依据,也便于互相监督,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能更好地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退休制度属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社会保险工作,对于保持国家的安定,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退休制度的实质是老有所养。建立退休制度后,既能使中青年公务员免除后顾之忧,又能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及时退休。同时,对由于多种原因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包括发生意外伤害)的生活给予保障,就能够有效地稳定公务员的思想,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鼓励公务员为国家利益而勇敢拼搏的精神。其最终无疑都能够极大地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
所谓公务员退休条件,是指公务员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退休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因素和工作年限(工龄)两方面。其他条件如身体欠佳、劳动环境恶劣等,可以通过降低最高退休年龄的方式使其提前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在几次颁布的退休规定中,所确定的退休年龄条件与工龄条件差异较大,充分体现了适合当时需要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身体条件,即丧失工作能力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的公务员,都必须退休,并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为: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这项规定明确指出,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已经获得了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而是否立即行使这一权利,则必须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但是否能够实现退休,最终还要经任免机关的批准。
公务员达到退休条件后,除一部分暂缓退休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外,一般由其所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决定。
1.退休的程序因退休方式不同而异
符合强制退休条件的,无需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自愿退休条件的,由达到条件的公务员本人主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任免机关批准,再通知本人。
2.公务员退休的审批
审批由任免机关进行,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公务员退休事宜。任免机关在审批时要审查退休条件和退休理由,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对批准退休者,要确定其待遇,颁发退休证书和落实安置地点。
3.退休公务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达到退休条件的前1个月,公务员将被通知;退休手续在达到退休条件后随时可以办理,并应在1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所谓退休方式,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和公务员在退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制定的、约束力不同的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确定退休条件时考虑本人意见的多寡。退休方式一般包括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
自愿退休,又叫可以退休,是指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以自愿申请退休。这种退休方式的出发点是充分考虑公务员的权利,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强制退休,也叫应当退休,是指达到法定的最高退休年龄之后,由任免机关命令其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确定这种退休方式的出发点是偏重于考虑公务员必须履行义务的因素。此外,还有推迟(或暂缓)退休和伤残退休两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干部退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在总体上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又不严格。所以多年来我国实行的只是自愿退休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强制退休制度,致使一些达到退休年龄甚至超过退休年龄者仍然不退休,造成了干部队伍的严重臃肿和老化。
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将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制度根据退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将退休分为“应当退休”(实质就是强制退休)和“可以退休”(实质就是自愿退休)两种情况。这是因为:如果只有自愿退休而没有强制退休,实践证明退休规范难以推行;如果只有强制退休而没有自愿退休,则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得不到充分体现。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则较好地体现了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实质。它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实现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目标,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退休审批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公务员退休、推迟退休或暂缓退休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公务员退休、推迟退休或暂缓退休,由本人填表,单位审核,上报任免机关批准。其中杰出的高级专家暂缓退休,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通知执行。任免机关在批准时要审查退休条件或推迟、暂缓退休的理由。对批准退休者要确定其待遇,颁发退休证书和落实安置地点。
根据退休方式的不同,退休审批大致可分为下列两种形式:
(1)凡年龄、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无需本人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一律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在规定时期内(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1个月)办完退休手续。
(2)达到法定的最低退休工龄,而尚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退休年龄的自愿退休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任免机关批准。任免机关应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
退休的审批既带有程序的性质,又带有任免权力的性质,一般都由任免机关实施。退休审批是实现干部管理的一个环节,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暂缓退休者需报国务院批准外,其余均按下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这为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确定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原则
公务员是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身份和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确定公务员退休待遇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保障原则
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工作岗位的神圣性和任务的重要,要求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不能在执行公务之外经营私人产业,除了按国家规定获得薪金外,不得以权谋私获取其他的报偿。公务员地位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职时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他们退休后的退休金也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体现国家保障原则。
2.法律保障原则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这就说明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是由法律来保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扣减或拖欠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也不能以任何借口降低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待遇。
3.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原则
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取决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发展了,国民收入增多了,可分配的资源增大了,公务员的收入就会随着提高。退休公务员在过去几十年中为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今天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他们过去累积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理应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为此,要建立公务员退休待遇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使退休公务员的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退休金免税原则
公务员在职时获得工资(薪金),退休后获得退休金。退休金与工资存在本质差别:退休金不是工资,而是福利,按照国际惯例,福利收入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工资额超过一定的界限,是要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休金免税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对曾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退休公务员的关爱和照顾。
(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退休金待遇和其他物质生活上的待遇。
1.退休公务员的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享有各种政治权力。我国退休的公务员原则上与同级在职公务员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如阅读机密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参加党和国家组织的有关会议,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善政府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作出贡献等等。
2.退休金待遇
退休金也称退休费、养老保险金等,是由国家规定发给退休公务员的生活经费,也是退休公务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根据公务员退休待遇“国家保障原则”,退休金由国家财政支付。退休金不是工资,所以退休金的发放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但与退休公务员过去的累积贡献有关系,累计贡献越大,退休金额越高,反之越低。“累积贡献”所参照的指标就是公务员在职时的工资。在职工资是坚持按劳分配的,付出的劳动越多,则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工资就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在实践中计算公务员退休金时,总是按公务员退休时的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来计发。而比例的高低大小,由公务员的工龄决定,工龄越长比例越高,工龄越短比例越低。
3.其他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除享有政治待遇和退休金待遇外,还享有其他待遇。其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在职时享受的地区津贴、公费医疗部分、住房标准和房租补贴、取暖补贴等,退休后继续享用;(2)对因公致残的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工伤残保险金。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3)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按同级在职公务员的标准执行;(4)退休公务员去世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与在职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5)对获得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级”等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退休金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再提高5%至15%,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最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