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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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蒂格勒1971年提出管制的目的是“为保护生产者利益”这一论点之前,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传统观点是,政府管制是为了抑制市场的不完全性缺陷,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即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这即是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在该理论看来,在以上条件下,尤其是在存在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条件下,不受限制的竞争会使经济效率受到损害。自然垄断产业的根本问题在于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矛盾。政府的价格和进入管制可以达到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统一。因为进入管制只允许一家生产从而达到生产效率,而价格管制将价格限制在社会最优价格处,从而满足配置效率的要求。而当存在外部性,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管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
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
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力,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
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如超人民的国家,神秘的“公益”)和利他主义的假设。
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 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 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 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公共利益理论的发展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重视的是生产者本身的利益,第二阶段则开始重视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阶段中又称「Granger period」也就是反独占的农业社会运动,学者从研究美国的农夫,认为农夫被下游厂商剥削,下游厂商独占之下形成差别定价,而让独占厂商享有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economic power),经济力量形成之后又继续在社会以及政治上造成影响力,而政治力量应该立法来阻止独占造成的垄断力。由于对于企业本身的不信任,所以希望立法来限制厂商的权利以及控制企业在市场上的活动。
第二阶段的理论重点由强调保护生产者改为保护消费者。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造成市场无效或是不公平的市场惯例。当独占产生时,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回复某种程度的竞争,例如因为规模经济而造成的自然独占,管制要监视的是利率与利润背后的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