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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证券化是指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各类定期存款单变成金融市场中一般意义上的有价证券,使储蓄资产金融商品化。
1、以可转让定期储蓄存单形式吸收一年以下期限的储蓄存款,可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等不同期限档次。
2、以储蓄债券(同金融债券)形式吸收一年以上期限的储蓄存款。
3、为兼顾银行与储户的利益,可转让存单可实行固定利率,而对储蓄债券则可实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物价升降幅度定期调整。
4、为使专业银行掌握储蓄资金的动向和规模,目前可考虑由银行储蓄机构充当储蓄证券的“交易所”。通过它进行转让买卖,储蓄机构从中为转让双方牵线搭桥,办理有关后续。储蓄证券转让的价格可按金融市场上债券转让价格计算,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不变时,也可简化为下式:
储蓄证券转让价格=储蓄存款证券到期本利和-转让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5、在储蓄市场游资不足以应付客户急需(即储蓄证券卖>买,其时表明市场货币不足)时,可根据事先规定向银行储蓄机构兑现(同贴现)。
1、对银行
(1)储蓄证券转让不会影响原有储蓄存款余额(实际上还有手续费收入),使银行能够在有效期限内,充分运用这部分储蓄资金,取得最大效益。
(2)储蓄证券向银行储蓄机构兑(贴)现,则是与定期存款提前提取是一样的。但因为可以转让,所以定期储蓄证券要求贴现或兑现的量会大大小于目前定期存款提前提取的量,这也有利于储蓄余额的稳定。
(3)储蓄存款证券化,可以使银行有效地避免在市场因各种因素储蓄大的动荡时可能产生的挤提风险。因为按照惯例,可转让存单、债券等规范的有价证券不到期是不能从发券人(债务人)那里兑取现款的。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兑现的折扣率或贴现率的调整,控制提前兑取储蓄存款。所以,在目前我国银行负债中储蓄存款占有绝大比重的情势下,证券化不失为一个分散风险的举措。
(4)有利于推进银行筹资市场化、主动化,改变过去和现在被动接受存款的情况,适应专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
2、对储户
对于广大储户来说,定期存款既有了流动性,而买卖双方储蓄证券无论持有时间长短,都可以分享定期储蓄证券的利息收入,使短期闲置的货币找到了一个取得较高利息的机会,而且,由于储蓄证券可随时转让,因此从长期发展观点看,储蓄证券化还可使居民避免或减少因银行亏损、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这样,自然也就提高了银行储蓄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