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价格(Dumping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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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价格是指卖方为占领进口国市场、促销产品、打击其他竞争者等原因,而故意降低价格,使向进口国出口的价格低于该商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
当卖方以倾销价格销售时,由于降低价格行为是卖方的自主行为,买方除了支付议定的货款外,并没有另外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在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倾销价格是符合海关估价中的成交价格条件的。《WTO估价协定》在概述部分明确指出:“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倾销行为是卖方的自发行为,除了发票列明的价格外,进口商并没有获取额外的收益,进口商实际向卖方支付的价格就是倾销价格,没有需重新调整的项目。如果存在倾销情况,应引入反倾销法律程序,例如可由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而不能通过海关估价人为地抬高货物价格,以增加正常关税的方法来处理倾销行为。
倾销价格是垄断组织或出口商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价格。而且也将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一种重要手段。垄断组织或出口商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价格。采用倾销价格作为扩大商品出口的手段,其目的在于破坏进口国家的同类商品生产,挫败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从而独占进口国市场或国际市场。采取倾销价格一般是暂时的。垄断组织或出口商在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后,往往用垄断高价攫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弥补过去的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和市场问题日趋严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取倾销价格,加紧商品出口,把国内经济困境转嫁到国外,特别是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这不仅加剧了发达国家之间争夺国际市场的矛盾和斗争,也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国际间贸易摩擦日趋严重。不少国家针对倾销价格采取了一些抵制性防范措施,称为反倾销措施。
学者们通常认为,WTO所规定的倾销价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是价格歧视,即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在国内市场的价格;
另一层含义是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预期在长期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也就是说,厂商通过承担短期损失来换取长期获益。反倾销法和各国的竞争法均规制掠夺性定价,虽然WTO的倾销价格和掠夺性定价都具有掠夺性,都是通过低价格占领市场,但倾销价格和掠夺性定价从实质上来说是不同的。
掠夺性定价是经营者的一种竞争策略。其目的是以低价驱逐竞争对手,以短期的利润损失获得长期的垄断利润。它要求实施的经营者能在掠夺性定价期间内承受低于成本销售所带来的损失,因此要求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WTO规定的倾销价格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到达了市场份额的2%或3%就可以提起反倾销诉讼。只有当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或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时,才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不考察该企业是否在市场上居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