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债券违约是指债券发行主体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债券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债券违约分为长期债券违约和短期债券违约。
(一)长期债券违约的定义
长期债券或长期债券发行主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债券发生违约:
1.长期债券未到期前,债券发行主体破产或被接管。
2.债券发行主体不能在此长期债券到期日后90日内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3.债券发生不利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行为,即通过重组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减免和延期;
4.债券未到期,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券履行主体不能全额、按期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5.债券发行主体在债券到期日使用贷款偿还债券本金、利息。
(二)短期债券违约的定义
短期债券或短期债券发行主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债券发生违约:
1.短期债券主体不能在债券到期日后30日内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债券发生不利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行为,即通过重组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减免和延期等;
1.债券未到期,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券履行主体不能全额、按期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2.债券发行主体在债券到期日使用贷款偿还债券本金、利息。
*ST超日昨日晚间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8980万元,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公告显示,债券利息无法兑付的具体原因是由于公司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通过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未能获得足够的付息资金;同时,公司亦通过各种外部渠道筹集付息资金,但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资金仅落实人民币400万元,公司拟于3月5日将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本次债券付息,剩余付息资金尚未落实。
公司表示,就本期债券本期利息无法全额支付而导致的延期事宜,向“11超日债”的全体债券持有人致以最诚挚歉意。
“11超日债”指的是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该笔债券至2014年3月6日将期满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8980万元。
有分析师表示,“11超日债”公布2014年3月7日无法支付8980万利息,或成为债市首单违约事件,对民营高收益债产生系统性冲击;将影响机构投资者行为,增加避险情绪,利好高等级债券等安全资产。
另有分析师认为,相对于中诚信托、吉林信托事件,11超日债违约实际更能体现“中国式”刚兑的最核心领域“公募债务0违约”被正式打破,而这一信用风险的爆发也将令国内债券市场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