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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授权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授信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这里的信贷包括贷款、贴现、透支、保理、承兑、担保、信用证、信贷证明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业务。
信贷授权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直接授权,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总部相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或直接管理的经营单位授予全部或部分信贷产品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的授信审批权限。
2、转授权,是指受权的经营单位在总部直接授权的权限内,对本级行各有权审批人、相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和所辖分支机构转授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根据贷款新规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3、临时授权,是指被授权者因故不能履行业务审批职责时,临时将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信贷审批权限授予其他符合条件者代为行使,并到期自动收回。
信贷授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授权适度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兼顾信贷风险控制和提高审批效率两方面的要求,合理确定授权金额及行权方式,以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实行转授权的,在金额、种类和范围上均不得大于原授权。
2、差别授权原则。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以及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实行有区别的授权。
3、动态调整原则。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风险状况、制度执行以及经济形势、信贷政策、业务总量、审批手段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授权。
4、权责一致原则。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作出的离任审计报告。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贷款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原则上应根据其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主要负责人的信贷从业经验等因素,设置一定的权重,采用风险指标量化评定的方法合理确定。此外,在确定信贷授权时,还应适当考虑公司信贷、小企业信贷、个人信贷的业务特点。
1、信贷授权的载体
授权可以采用授权书、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等书面形式。其中,授权书比较规范、正式,也较为常用。
授权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权限;关于转授权的规定;授权书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授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
2、信贷授权的形式
常用的授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按受权人划分,信贷授权可授予总部授信业务审批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独立授信审批人等。
(2)按授信品种划分,可按风险高低进行授权,如对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品种给予不同的权限。
(3)按行业进行授权,根据银行信贷行业投向政策,对不同的行业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如对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应适当上收审批权限。
(4)按客户风险评级授权,根据银行信用评级政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
(5)按担保方式授权。根据担保对风险的缓释作用,对采用不同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如对全额保证金业务、存单(国债)质押业务等分别给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并有利于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优化。集中管理是为了控制风险,合理授权则是为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对内授权与对外授信密切相关。对内合理授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合格授信的前提和基础。授信授权对于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