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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知:对企业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发生信用减值核算时由原来的“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改成“信用减值损失"账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货记“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用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或“其他综合收益”(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企业可设置二级科目“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核算此类工具的减值准备)等科目(上述贷记科目,以下统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例如,从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转为按照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时,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则企业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其中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形成的环节是销售环节,预付账款形成的环节是购买环节,其他应收款是购销之外环节产生,应收款项存在是因为企业信用的存在,企业在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由于谨慎性原则,期末需要对企业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若信用受损,如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应当合理估计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并按期估计坏账,确认信用损失这类无法收回的款项就是坏账,企业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就是坏账损失%关于应收款项减值核算方法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为了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转销情况,企业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通过T型账户对信用减值损失及坏账准备账户反映的内容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