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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手续费收入是指信托企业经营“寄售”和各项“代理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
信托企业的手续费标准,应根据提供设施多少和劳务繁简等情况确定比例。京、津、沪三市信托企业手续费标准大体是:“寄售”按销售额计算,一般物品收7%,自行车、摩托车收4%;“代销”按销售额计收3‰~5‰;“代购”按收购额计收3‰~5‰;“代运”、“代储”在实际储运费用外,再酌收少量手续费(或服务费)。
在信托商业会计中,手续费收入可在“手续费收入”帐户核算,并按不同业务,设立手续费收入明细帐户进行核算,或在“其他收入”帐户下设“手续费收入”明细帐户.同时建立备查簿记载不同业务手续费收入情况。以“代购”、“代销”为主的信托企业,手续费收入应列入“营业收入”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