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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福利费用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
(1)医疗卫生费。实行公费医疗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卫生部门开支的事业及机关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的医药费。
(2)文体宣传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实际支付的文体宣传费,不包括学习费。
(3)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4)集体福利设施费。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5)其他。上述费用以外,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保险福利费。
(1)离休金。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于l—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及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2)退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3)退职生活费。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定期发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及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其他。上述费用以外,单位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