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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1]
保险市场机制就是将市场机制引入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保险市场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表现为保险商品价格和供求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保险商品价值规律表现为保险商品价格由价值决定。
保险商品价值是指生产保险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保险商品价格分为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是保险商品价值的理论表现,主要由保险商品精算费率、保险企业合理费用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条件下的费率加成构成。市场价格是指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所形成的价格。
供求规律的作用使保险商品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供大于求,则价格上升;供小于求,则价格下降。但从长期变动趋势看,保险商品总价格应与其价值趋于一致。竞争规律的核心是优胜劣汰。
竞争会引起供求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使商品价格发生变动;竞争会促使保险企业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强管理;竞争会导致资本流动,引起保险业的整合和重组。合理、有序的竞争能极大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是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的:
1.市场主体有自己特殊的经济利益,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投保人在同等保障条件下追求最低保费,或在同等保费下追求最大保障;保险公司则相反,希望尽可能提高保单价格和盈利水平。不同主体经济利益的差异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动力。
2.保险商品价格可自由波动,价格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对比和变化。
3.保险商品价格的变动可自发调节市场供求。价格上升,会刺激生产者增加供给,消费者减少需求;价格下降,会引起消费者增加购买,抑制生产者的供给。
4.保险资本流动不受限制。社会资金仅依据利润率的高低决定是否投资保险业,不存在行业进入壁垒和退出限制。
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独有特征,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表现出特殊的作用。
1.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包括有形的补偿或给付和无形的心理保障)所对应的等价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体现为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价格,投保人据此所交纳的保险费是为换取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而付出的代价,无论从个体还是总体的角度,都表现为等价交换。但是,由于保险费率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的经验测算出来的未来损失发生的概率,所以,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价值规律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过要求保险企业改进经营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来降低附加费率成本。
2.供求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供求规律通过对供需双方力量的调节达到市场均衡,从而决定市场的均衡价格,即供求状况决定商品的价格。因而,就一般商品市场而言,其价格形成,直接取决于市场的供求状况。但是,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即保险费率并不完全取决于保险市场供求的力量对比。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如人寿保险的市场费率,是保险人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与预定营业费用率三要素事先确定的,而不可能依据市场供求的情况完全由市场来确定。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就需求情况的变化随意调整市场费率。因此,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的,相反,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尽管费率的确定要考虑供求状况,但是,供求状况本身并不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3.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价格竞争是任何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商品市场竞争,就其手段而言,价格是最有利的竞争手段。在保险市场上,也曾一度以价格竞争作为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竞争手段,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有的甚至将费率降至成本线以下,结果使得一些保险人难以维持,纷纷破产倒闭,最终影响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其实,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交易的对象与风险直接相关联,使得保险商品的费率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供求力量的对比,相反,风险发生的频率即保额损失率等才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供求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因此,一般商品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在保险市场上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