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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目录

什么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必须列入的事项或条款。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2]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他们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因为合同订立后.有关保险费的请求支付、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给付等事项,无不与当事人及其住所有关。此外,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主体的姓名和住所对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及文书的送达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中,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则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的危险的种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许多险种就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明确记载保险标的,目的在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可以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标的也是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基础。如果没有保险标的,不仅保险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它约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责任开始时问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保险法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不是一个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

  (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换得保险人的承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合同如无保险费的约定则无效。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这两个因素。保险金额大,保险费率高,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就多;反之,就少。保险合同中还应约定保险费的具体缴付方式和时间,如是采取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是人民币付款还是外汇付款。

  (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由于保险人对不同险种的承保方式各异,保险金的给付办法也不尽相同,并且,保险金的给付,关系着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因此,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根据这些规定,在合同中载明违约责任条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争议处理,是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议、仲裁和诉讼3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加以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从而有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写明订立合同的时间,而且须十分具体,即要写明订立的年、月、日。因为订立合同的时间是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危险是否发生或消灭、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等的重要依据。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以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影响。这些约定往往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有防灾防损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积极施救等义务的约定。在有些保险合同中,还列有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的约定等。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类型[3]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多种多样,保险合同的条款也十分复杂。但不论是何种保险合同,其基本条款都是围绕着下面几项内容而确定的。换言之,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为下述七类:

  1.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酌能力确定。

  3.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绐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仟,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才能给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仟的范围。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的保险条款都采用这种方式。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末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6.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在这一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7.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保险事件出现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赔偿有一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方式与要求[3]

  (一)监管方式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随各国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及监管制度的类型而异。

  总体上来讲,在保险业发达、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偏向于实行宽松型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较松。它一般都是允许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但可能会要求在使用之前报批(即先批后用),或在使用的过程中报批(即边报边用)。当然,事实上,主要不是由单个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而是由保险行业组织协商确定。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某些险种,甚至会由保险行业组织独立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即不须由国家监管机构审批,只是上报备案。

  相反,在保险业不发达、保险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国家,一般偏向于采用严格监管的模式:这种严格监管的一个主要对象即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例如,由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供各保险公司使用;或者,虽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组织拟订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但必须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而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在审批之前,保险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在一些国家,保险法规中即对于某些方面的保险基本条款进行具体规定,它成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主体条款。这是一种更为严格的监管方式。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渐出现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格式际准化的趋势标准化是指保险合同的凭证.即保险单主要内容与格式的基本一致。例如,承保风险、保额确定、责任起讫、费用承担、除外责任等的统一规定,保险单标准化的形成,是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自然定型的:如国际上所熟悉的劳合社保险单标准格式。也有以同行业协议的方式,即通过保险同业公会商定保险单的格式共同采用。如英国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在1939年规定各会员公司必须使用该协会的联合保险单。在保险实务中,对于标准化保险合同,保险监管当局对其不再进行详细的审查。

  实际上,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例如,我国采用的海上保险条款称“中国条款”,英国主要通用“伦敦协会条款”,美国则为“美国协会条款”。在西方国家的海上保险市场里,许多国家的保险人直接采用“伦敦协会条款”。这种条款已经规范化,一般不再列入监管的范畴。

  (二)监管的基本要求

  保险合同条款可归为两类:—是和权利义务有关的文字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投保人的义务、赔偿手续及其他事项;二是与赔偿责任有关的数字条款,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对文字条款的审定和制定原则上要考虑:是否对促进社会生产和保障人民生活起到积极作用;是否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责任范围是否适合保险人的经济承担能力;条款中是否明确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的制定是否做到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义清楚。

  对数字条款的审定和制定要考虑: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公平合理,即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大体上要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来分担;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保证保障需要,即能否保证保险人具备与所承担风险朴适应的保险基金,以保持一定的偿付能力,使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建立在可靠的经济基础厂;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相对稳定,费率的厘定应能保持—定时期的稳定性,不觅经常变动。以免给展业和核算造成困难。

参考文献

  1. 方乐华著.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9.
  2. 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培训中心联合给织编写.金融理财原理 第二版 下.中信出版社,2010.05.
  3. 3.0 3.1 申曙光著.保险监管.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