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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
(1)发票号码和保单号码。
(2)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名称。
(3)货物描述、唛头和件数。
(4)保险金额和货币单位。
(5)船名、起讫地、预计起运日期。
(6)承保险别。
(7)理赔地点。
(8)出单日期。
(9)保险公司签章。
保险单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的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件,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它包括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合凭证是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仅仅在中资银行和华商中使用)又称为承保证明(mskNote)。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预约保险单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以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做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批单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1)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证明。按保险业惯例,保险人只要在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单据上签字,保险合同就告成立,它具体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赔偿证明。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合同,而非买卖性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对货物遭受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单据也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作为一种权利凭证,货运保险单像提单一样可背书转让,但赔偿不是必然发生,只是偶然发生的,故保险单据只是潜在的利益凭证。在国际贸易中,如以CIF和CIP方式成交,卖方发货后,买方承担风险,卖方应在保险单背面背书,并按规定结算方式向买方移交保险单。买方取得保险单即成为被保险人,在货物出险后,有权向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