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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一、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二、公平贸易原则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
三、公平贸易原则要求各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贸易,不论他们来自各国或其他任何成员。
世贸组织在实行公平贸易原则中也存在例外。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一成员国在世贸组织授权下可以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将改革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等。这些协议为实现市场竞争中的实际公平,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
世贸组织规定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都不应当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关贸总协定明确了构成倾销和补贴的标准,即倾销是指以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方的价格或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出口商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过程中所接受的来自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如果倾销或补贴的商品给某一进口国的相应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该进口国可根据受损的国内行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原有的规定和实践基础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确立了更为系统和具体的制度。但是必须看到,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仍是国际贸易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要彻底消除倾销和补贴是不现实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禁止倾销和补贴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因此,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世贸组织有关文件,对不同方式和来自不同国家的倾销和补贴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