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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贴费亦称业务扩充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按照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供电贴费的主要内容是:
①在380/220V和10、35、63、110kV五种受电电压的用户申请用电时,每千伏·安(千瓦)应交贴费的标准额;
②临时用电用户要预付贴费,待用电终了视用电时间长短退还全部或部分贴费的比例;
③部分非营利的公用福利型用户减少贴费的办法:
④申请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路电源分别交付贴费的标准;
⑤经济特区以及电缆线路供电需要提高贴费标准的审批办法等。
(1)可以合理负担工程费用。对于申请用电先后不同的用户,采取按用电容量收取贴费的办法以后,不论申请的先后和有无工程,一概都以用电容量的大小收费,这样负担就合理了。
(2)由于负担合理了,就可以避免同一条线路上申请用电的用户互相观望,从而加快报装工作的进度。
(3)可以聚集资金,预先架设配电线路和配电站,做到供电先行。利用贴费资金进行配电网络的新建、改造,不仅可以配合城市的发展,及时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也增长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利用此项资金在线路未到达的地区发展供电工程,以便解决一般零星居民的生活照明用电问题。
(4)可以减少一大部分业扩工程的预决算工作量。综上所述,实行收取供电贴费,由电力部门统筹建设以加快电网建设速度,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办法,是遵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1983年7月15日的决定执行的,即同意向用户以征收贴费的方式,筹集110千伏以下(不含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资金。
现行供电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自国家计委急计投资[19933116号文件下达之日,即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现行供电贴费收取的有关政策规定是:
(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和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
(2)收取的供电贴费一律存入各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贴费的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凡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属更新改造措施的按更新改造管理。土0千伏及以下的配电项目属维修性质,可按维简费的办法管理,不汁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4)关于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的统计问题,由承担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统计,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基建统计,属于更新改造措施的纳入措施统计。交纳贴费的用户,对这笔费用不应计入投资完成额。
(5)供电贴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