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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和快速多变的市场需求使企业面临不断缩短交货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和改进服务的压力,单个企业仅仅依靠自己内部资源的整合难以应付,这就迫使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等不同实体逐渐走向合作,进而交织成供应链,市场的竞争已不是单一企业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供应链作为一种介于市场和科层中间的组织形态,同科层组织一样也需要治理,供应链的治理涉及到治理的环境、边界目标、结构、模式、机制与绩效等多个方面,供应链治理机制是供应链治理的核心,信任治理机制是供应链中的基本治理机制。
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在科层组织与市场中,治理机制都居于核心的地位,在供应链这种介于科层和市场中间的组织形态中,治理机制同样居于核心地位。
然而,供应链在带来资源共享、快速反应、成本降低等好处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管理挑战。由于供应链打破了传统科层组织机构的界线,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中间的网络组织,因此,供应链的治理机制不同于市场机制和单个企业的机制。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关系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也不是单一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关系,供应链实体成员对等,无法通过上级命令来解决各种冲突问题,而且由于供应链具有动态性、网络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得供应链治理与科层组织相比,可能存在“管理断层”,即科层制下的单一企业有可能在本企业实行完全的控制,而在供应链中只可能实行部分控制,管理的断层极其需要一种合适的“管控软件”即治理工具。这个治理工具应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既关注组成供应链的单个节点企业的治理,也要关注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治理,特别是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治理更为重要。
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经济和心理现象,人们曾从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信任进行过讨论。如沙贝尔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合作各方坚信,没有一方会利用另一方的脆弱点去获取利益。”有人认为信任是信仰与依赖,如维兹认为信任是一个组织的信仰,它的需要将在未来由另一个伙伴的行为满足。墨尔曼认为,信任是依赖于可信任的交易伙伴的意愿。阿罗指出,信任是经济交往的润滑剂,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现象最终可以归结为缺少信任。赫西则提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而梅耶尔、大维与司考曼则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尽管一方有能力监控或控制另一方,但它却愿意放弃这种能力而相信另一方会自觉地做出对己方有利的事情。”
在经济行为中,权力、市场和信任作为促成和维系合作的三种机制,也是三种最基本的治理工具,它具有以下几种基本功能:
简化功能。卢曼指出,信任属于一种系统简化机制,通过信任可以降低环境的复杂性和系统的复杂性,因而具有简化功能。
约束功能。信任的约束功能依赖于另外两个概念:不信任和声誉,这两种方式都使得我们免除了继续搜索信息的重负和犹豫不决对工作与时机的贻误。
决策功能。在决策理论中,理性选择模型占据支配地位,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信任发挥着重要的决策功能,组织依据是否存在信任做出如何往来的决定,信任影响着组织的行动选择。
协调功能。信任不仅是合作关系形成的催化剂,也是彼此之间互动合作和取得协同效应的基础。信任的存在有利于增加社会成员的向心力,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效率。
供应链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供应链各节点企业突破传统企业组织有形界限,彼此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供应链所面对的不确定性有三种表现形式:供应链衔接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节点企业之间的合作上;运作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系统运行不稳定和控制失效上;环境的不确定性,指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的变化给供应链带来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未来太多的不确定性使得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信任显得弥足珍贵, 信任治理机制就成为供应链治理逻辑的基础性机制,并贯穿于治理逻辑的全过程。
1.供应链信任治理机制是一种使供应链节点企业自动履约的机制。供应链信任治理机制使供应链高效运作,有效地规避了合同控制这种强制性治理机制所不能完全消除的合作风险,在交易关系中创造了自我约束的力量,使得供应链节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大大减少。同时由于信任机制的作用,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会表现出对彼此意图和行为的高度信心,并引致节点企业之间的自愿合作行为,产生超越合同的理解,并能基于沟通与共享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构建出整个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
2.供应链信任治理机制是维系供应链节点企业间效能与存活的重要机制。供应链治理中企业间的信任是保证供应链良好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和关键环节。在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结构、组织和文化甚至地域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信任机制可大大降低节点间的协调工作量, 减少供应链的交易成本;信任可促进供应链间的合作,提高整个供应链的快速反应能力; 信任关系的建立避免了供应链中管理的僵化,使企业不必重新选择新的合作伙伴。
供应链节点间信任影响和决定着节点间的交易行为。从发生学角度理解,信任可以看作节点间交易的核心基础,只有存在信任,节点间才可能认定对方产品或其他资源物有所值,从而达成交易。供应链是由信任所支撑的自组织结构,信任被视为解释供应链产生发展的重要变量。在供应链企业中,信任联结合作各方,节点间的信任是实现供应链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缺乏信任会导致合作的失败。相互信任比能事先预测、依靠权威或进行谈判等手段更快、更经济地减少供应链内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并能因此改善供应链的绩效。信任不仅仅是交易的润滑剂,而且是交易的核心。
供应链信任治理机制的构建应从信任评审机制、信任产生机制以及信任保障机制三方面进行,见图1示。
(一)信任评审机制
信任评审机制是供应链在选择合作伙伴缔结供应链以及在供应链以后的运作过程中, 对每一合作伙伴和所创建的供应链的市场结构属性、供应链的性质、行为机制、选择者的风险偏好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的一套经常性的、持续的内部评估审核分析机制。通过这套机制的运行,可得到合作伙伴的合作能力、合作相容性和可靠性的综合度量指标。根据信任评审的结果来确定考察对象的信任类型,如高度信任、中度信任或低度信任。
(二)信任产生机制
由于信任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存在并且被特定的社会设置的动态性所改变,即信任是社会嵌入的。供应链节点企业是通过与他人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嵌入在一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在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内,存在着普遍的信息交流与学习行为。在供应链构建初期,节点企业彼此掌握的信息很少,只能依靠声誉、承诺和合作经历来产生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初始信任;随着时间的演进和供应链企业间的进一步互动,供应链的生命周期、机会主义行为、相互依赖性以及文化与地域差异等因素将对供应链中产生持续信任发挥重要作用。这个动态过程如图2所示。
供应链治理中信任产生机制强调的是供应链节点的持续互动机制的建立,它包括节点自身核心能力的增强以及节点间的信息渠道、学习机制的建立,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声誉形成机制和声誉传递机制的完善。
(三)信任保障机制
信任保障机制主要是对供应链节点间的信任关系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避免误信或信任过度所带来的损失。
这套机制的重点是提高欺骗的成本、增加合作的收益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要提高欺骗的成本, 一方面可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约束机制,使违约方因为背叛协议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高额的诉讼费用超过违约获得的利益。另外,还可以通过节点企业相互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来“锁住”对方,达到荣辱与共。双方企业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其他成员的兴衰成败,从根本上消除通过背叛得益的可能性。增加合作的收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供应链为节点企业提供隐性“担保”。当供应链拥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商标等) ,尤其当供应链在整个行业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如它的技术指标已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 时,合作的收益性就显而易见。利益分配的公平既包括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也包括分配的程序公平,而程序公平对合作关系所产生的效果比分配公平强得多。程序公平是指合作各方在处理问题及相互交往中程序和政策上的公平。程序公平意味着交往中没有歧视性的处事方式或政策。对公平的认识能够从总体上增加目标的一致性,从而诱导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行为, 减少监督的必要性。
为保证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利益分配的公平,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利益共享原则;风险相关原则;投资相关原则;参与约束原则;持续沟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