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Forged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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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
1、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伪造的具体做法,可以是盗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无其人之印章而签章等各种假冒手段。
2、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在外观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具备票据行为的合法形式,就不能构成票据行为,亦无从形成票据伪造。
3、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票据是金钱债券,持有票据能够获得票面金额,伪造票据的,因票据具备合法之形式要件,伪造者可以从付款人处骗取金钱,伪造人实施伪造行为,主观上正是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之目的。
4、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伪造人将伪造的票据转手,才能取得票据利益,实现其骗取财物的目的,如果伪造之票据不转手,其伪造行为便不生损害他人之效果,也难以认定其有无伪造行为。
1、全部伪造。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全部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人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或虚拟的。
2、部分伪造。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行为是真实的,部分票据行为是伪造的。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进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善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另外的人。部分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部分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况:
(1)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
(2)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
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何种伪造,从而进一步正确认定伪造责任人、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人,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
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中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接爱该票据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疏于审查,或者应当知道付款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