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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的概念。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 严重危害职务规范, 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会计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会计人员, 既包括在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 也包括从事会计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职业的从业人员。
(2)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履行会计职责, 或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 严重侵害职务规范。
(3)会计职务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等会计管理内容及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征管、 金融结算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会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和会计法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即必须实施了侵犯会计法规定的具体行为。
如,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 而会计人员故意使用伪造、 变造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 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 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行为。错账、错款没有故意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会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会计犯罪。
2.犯罪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会计人员违反法律的活动大都可以用数额给予衡量。因此,判定会计人员的某一非法活动是否构成会计职务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的1O%以上,则是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贪污金额在5干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是一种会计违法行为。
3.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会计职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与非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判断会计人员的非法行为属于会计违法还是会计犯罪的又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列举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如上述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该种行为就属于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
(一)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中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其中的25%属于30岁左右的年轻人 。
(二)共犯通谋发案率高。会计职务犯罪通常是单位高层领导、会计主管、出纳人员或经手人协同作案,侵吞国家财产。如2005年,江苏省启东市电信局原局长彭某、原财务部主任王某、原总账会计王某、原出纳陈某私分公款43万元,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10年、5年、5年6个月有期徒刑 。
(三)数额巨大。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就为会计人员连续作案提供了保证,致使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被查觉。譬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中采取伪造银行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在单位平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262.37万元,挪出资金19993-3万元,伙同他人挪用1000万元,案值达人民币2.2亿 。
(四)手段趋于专业化、智能化。会计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或技术骨干,他们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如会计专业技术、数据库技术、编程技术等)作案,以隐瞒犯罪事实。
如广州某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进行串户,把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转汇到外地银行,用行贿等手段非法提取现金900多万元。
(五)女性犯罪比例上升。会计职务犯罪中女性虽然在数量上低于男性,但其比例却呈总体上升趋势。
据统计,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立案的女性职务犯罪中财务人员占总数的82%。
会计职务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1)会计职务犯罪的实质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破坏, 虚假的会计信息, 对税收征管、 金融监管、 股市场操作等市场经济管理的范畴产生误导, 这样就会危害是社会经济秩序。 甚至会引发经济危机, 如 1997 年的亚洲金融风暴, 很大程度上就是虚假的会计繁荣信息假象导致人们的盲目乐观, 丧失警惕。
(2)侵蚀了国家和单位利益。会计职务犯罪是经济犯罪, 犯罪者的最初心理也是与利益息息相关的, 在合适的土壤中, 在畸形心理的引导下, 使国家和单位大笔钱财被挥霍、 被吞蚀, 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单位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3)腐蚀了会计队伍。当会计作假成为理所当然, 身在其中的会计人们就难于“出淤泥而不染”了, 甚至出现了奇怪的“劣会计人驱逐良会计人”现象。有些在职的会计人不得不下岗,有些不做假账的人找不到工作等。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有的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执业规范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盲目攀比,过度追求物质享受。会计人员一旦受社会上腐朽思想、拜金主义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很容易滋生盲目攀比心理,于是就凭借职务便利向单位“要钱”。二是迫于压力、被逼就范。会计人员是依附于经济组织(指公、私营机构,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存在的,地位上的从属性制约了会计职责的履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机制下,面临随时可能失业的威胁,少数会计人员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完全依照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三是追求小集体利益,通同作弊。有的会计职务犯罪是建立在本单位小集体利益之上的,通过共谋与单位其他人员共同犯罪,其出发点是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利益。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宏观上,一是国家会计制度在支出控制、投资控制、结算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比较粗放,漏洞较多,缺乏程序性,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且会计从业规范政出多门 互相矛盾,使有些会计人员钻制度空子,从中谋利。二是对会计人员的监督执行不力,法制教育也不够系统,使得会计人员对于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的界线不甚清楚。微观上,一是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很多发案单位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尽管有的单位制定了内部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不严格进行财务检查、凭证稽核,缺乏有效的牵制、制约机制。二是执法不严。会计人员违法犯罪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尽管会计工作中数据失真、监督不力、违法违纪等问题较普遍,但实际上,这些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许多问题不了了之。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有的在发案后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内部调离处理,有的甚至被处刑后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
大量的事实证明,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行为主体的主观上说,根源在于物质诱惑下所产生的极端利己主义动机。要防范和减少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上做工作,有针对性地坚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特别是要在年轻人、女JI生等会计职务犯罪高发、多发人群中加强法制、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形成抵御腐朽观念的屏障。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会计人员明白法与非法、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之间的界线,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
(二)完善会计制度。
国家应当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和经济管理环境,借鉴国际先进的会计管理规范,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从业准则和会计制度,减少其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缩小会计人员自主选择政策的空间,堵住利用政策选择、披露表达等技术性会计手段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
(三)健全内部单位控制制度。
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制约制度。一要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要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三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四要明确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通过制度建设,把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用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单位内部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约束各项经济行为,消除凭个人意志处理经济业务的现象,把职务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加大打击力度。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当前的立法仅仅强调了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却忽视了对会计人员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纵容了会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对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与经济组织管理层串通、共谋进行违法犯罪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会计人员和单位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