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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该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没有重要错误”,指技术上的正确性;“没有偏向”,指立场上的中立性;“如实反映”,则指结果上的真实性。
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对可靠性的定义为:“可靠性是指信息使用者可以信任所提供的信息。只有当会计信息反映了其所打算反映的内容,不偏不倚地表现了实际的经济活动和结果,既不倾向于事先预定的结果,也不迎合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能够经得起验证核实,才能认为是具有可靠性的。”在这个定义中,可靠性包括了三部分:反映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一是可靠的信息必须是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赖的;二是可靠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验证的。
由葛家澍、余绪缨等主编的《会计大典第一卷:会计理论》一书中对可靠性的定义为:“可靠性指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足以信赖。具体地说,对一个理性的,对会计信息有充分理解能力的人来说,依据这些信息,能够作出合理的决策。这样,我们就可以认为信息是可靠的。”这个定义与前两种定义相比,突出了两点:一是信息是否可靠,是对于理性的、对信息有充分理解能力的人而言,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二是可靠的信息必须能使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决策。
由此可见,应从两方面来定义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从信息提供者,从会计人员的角度来讲,必须遵守会计法规,遵循会计核算原则,按照一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尽可能提供真实、公正的会计信息;以及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讲,所提供的信息必须能使信息使用者信赖,能够放心地用于投资、信贷等决策使用。
可靠性包括了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质量标志,而可验证性与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辅助质量标志。
1.真实性
真实性是可靠性的一个内容,但并不等同于可靠性。真实性强调会计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应具有客观性。而可靠性不但强调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而且强调会计信息的主观可信性。具有可靠性的信息必然是真实的,但仅仅具有真实性的信息不一定具有可靠性。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除了坚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外,还必须通过坚持其他的一些会计原则来达到。这个问题在本文第三个问题将会有详细论述。
对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人认为是“会计信息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我认为这种理解不够准确。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应是相对的、辩证的,会计反映不可能象摄像机一样,将经济活动全过程原封不动地复制下来。会计上的“真实”与现实中的“真实”是两个相互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后者修正后的一种结果,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能接近。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之所以具有相对性,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的:①会计核算前提的假设性。会计核算前提是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假设。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前提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与会计核算前提不相符合的情况。最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币值不变前提。因此,会计信息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表现为帐面数字与现实情况有一定的差异。②制度允许范围内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由于不同的组织客观情况的不相同,会计制度允许对于某些业务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对于特定的业务,到底选择哪种会计处理方法,则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③某些会计假设和原则的约束性。由于某些会计原则的影响,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进行一定的估计,从而使会计信息不一定能完全真实。如为了定期报送会计报表,满足及时性原则的要求,对于一些期末仍然不能确定金额的事项需要先进行估计。由于是主观人为估计,必然与实际有一定的误差。
总而言之,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会计信息只有首先保证真实,才能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赖,才能具有可靠性。
2.可验证性
可验证性是指不同的人员通过检查相同的证据、数据和记录,能够得出相同的或相近的结论。这个原则并非要求每次都得出完全相同的结果,它允许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是为具有相关或对立利益关系的集团服务的。尽管这些集团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但会计信息却通常是由其中的一方编制的。因此,必须采用一些措施,使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使用者均确信会计信息是值得信赖的。这个条件必须通过遵循既定的规则和惯例来满足。会计人员按照这些规则和惯例提供信息,相关使用者也可以遵循这些规则和惯例来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验证。所以说,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是可靠性的一个重要内容。会计信息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即使具有主观真实性,但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不具备客观的可验证性,也不能认为其具有可靠性。如《增值税法》中规定,企业即使购进应税项目,但如果“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法律规定就说明即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主观真实性,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不具有可验证性,也不具有可靠性。对内部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的要求可以比对外部会计信息的要求低一些。
对内部会计信息,主观估计、预测等方法的使用往往是非常有用的。过分强调可验证性,往往达不到管理的某些要求。
3.中立性
会计信息要可靠,就必须是中立的,也就是不带偏向的。如果会计信息通过选取和列报资料去影响决策和判断,以求达到预定的效果或结果,那它们就不是中立的。
某些会计信息即使具有了真实性和可验证性,如果不具有中立性,仍然不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赖,因为这样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会对某些集团有利,而损害另一些集团的利益。即使实际上,仅仅是有利于某一方,但并不有损于另一方,或者,对相关利益者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明显失之公允的会计信息将会降低信息使用者对提供者的信任度,进而会影响提供者的信誉。因此,在对外报送会计信息时,必须避免偏见。
1.相关性原则
美国FASB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相关性所下的定义为:“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相关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相关性有两个基本质量标志,即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所谓预测价值,就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并预测其发展趋势,从而影响其基于这种评价和预测所作出的决策。所谓反馈价值,则指会计信息能对信息使用者以前的评价和预测结果予以证实或纠正,从而促使信息使用者维持或改变以前的决策。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指出,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主要质量特征。这两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不可或缺的。具有相关性的信息不一定具有可靠性。但具有相关性是会计信息具备可靠性的前提。如果企业提供一大堆与决策不相关的会计信息,即使其是真实的,也会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迷惑,从而对其他的信息产生怀疑,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是指不论对企业有利的财务状况,还是对企业不利的财务状况,均应有所反映,不允许依照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任意取舍,从而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只有全面的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可以说,不全面的会计信息本身也是不真实,不可靠的。遗漏会造成资料的虚假或令人误解,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很多企业习惯“报喜不报忧”,对取得的成绩,则大书特书,而对出现的不利情况,则含糊其辞,或干脆不反映。这样,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影响,产生盲目乐观情绪。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隐瞒不利信息,会使股价脱离实际。一旦被发现,投资者损失惨重,企业也会面临严重危机。
3.重要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对于任何事项都要相同程度地反映。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对会计信息全面反映的基础上,还要贯彻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分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固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批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再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在使用重要性原则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交易或事项的重要性进行判断。重要性原则中的“重要”是个相对的概念。同一个会计事项,对于较大规模的会计主体可能是不重要的,但对于较小的会计主体可能又是重要的;发生金额相同的会计事项,因其性质不同,其重要性也会有所不同。另外,还要注意,“重要”是个整体的概念,比如,某一类经济事项其每一次发生金额较小,对企业影响不大,但积少成多,从一个会计年度来看,则会对企业有较大的影响。
重要性原则的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如果企业对于重要的事项一笔代过,而对于次要的事项则详细论述,会误导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判断。即使对于次要信息的简化处理,也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①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②不至于误导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判断。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要使会计信息如实反应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他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他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直是西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个原则。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次把它写进了会计准则中,但仅仅反映在总的准则中,在基本准则中没有反应。这说明我国仅仅把这项准则作为总体指导性准则,而还没有太多实际运用。比较典型的运用就是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上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但由于其租赁其占其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且租赁期满一般归承租人所有,最主要的,租赁期间其经济利益归承租人所有,所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一般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使会计信息更符合实际,更具有真实性,也更可靠。
5.谨慎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是指当某项经济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应选用不虚增盈利,不导致过于乐观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对资产计价,当有两种价格可供选择时,就应选用较低的价格入帐。如对期末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就是在资产计价上采用稳健性原则的一个例子。如果是负债,则应选用较高的价格入帐。如在债务重组中,如果因采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产生或有支出,则债务人应在债务重组日,将或有支出包含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对可能发生的收益,不进行预计。如同样是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则可能产生或有收益,但会计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日,对发生的或有收益不进行预计,而与将来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要进行预计。这在会计处理中是运用最多的一个方面。如对应收帐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于期末提取减值准备等。
按照稳健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评价建立在较可观的基础上,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人们一般认为这样的信息是比较可靠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应防止稳健性原则的滥用。如在国有企业与外商联营活动中,就应防止某些人为了个人私利,压低国有资产的作价,侵害国家的利益。再比如,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计的问题上,要严格把握尺度,防止一些企业为了少交税,任意扩大预计的损失,造成国家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