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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中立性

  	      	      	    	    	      	    

目录

什么是会计信息中立性

  会计信息中立性就是会计人员在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时要不偏不倚,即要求信息不受偏见的影响,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报告通过选择会计方法和填报会计数据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和判断,以达到预定的效果和结果,则信息就失去了中立性。

实现会计信息中立性的有效途径

  会计信息中立性的保持,要求会计准则制定中立、会计准则执行即会计信息生成中立和审计鉴证中立这三个环节的有机结合。要实现会计信息的中立性,我认为,会计准则制定者、代理人(包括企业代理人和审计机构代理人)和会计人员三方应该共同努力和协调。

  企业代理人的中立性决定着企业会计信息的中立性、可靠性,因此,要使企业会计信息中立、可靠,关键在于规范代理人行为,具体可通过政府制约、市场制约、道德制约和强化监管等多种途径进行规范。

  1、政府制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发各种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和调整代理人行为。如1999年10月颁发的新《会计法》第绦、第21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法律上明确了他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新《会计法》第5条、第l3条、第28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还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采用强制手段以预防和遏制代理人的不法行为。

  2、市场制约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来调整代理人的行为。有效办法之一是建立经理人才市场。企业所有者从经理市场选择经理,通过“契约”关系严格规定经理应承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并建立鼓励制约机制。市场是检验企业行为的试金石。凡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行为必定成功,反之,则失败。企业会计信息也是如此。代理人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必将受到市场的惩罚,也会失去所有者的信任而被撤换。

  3、道德制约是通过职业道德来调整企业代理人职权和职责相互关系的规范。代理人所必备的品德,是代理人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政府、市场都难以深入到“社会的人”这个层次发挥作用,这个空白靠道德调节来弥补。道德调节是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因此,应该成立代理人行业协会,制定代理入职业道德规范,促使代理人自觉履行受托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强化监管是指通过强化企业内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制约企业行为。强化内部监管主要包括:监事会财务监督为中心,保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会计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强化外部监督主要是强化社会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5、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是否中立的具体决定因素。会计信息要做到中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应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坚持持证上岗,并有计划地接受大专院校毕业生,淘汰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应尊重代理人的财权,但对违规收支应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处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关于中外会计信息中立性的比较

  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且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仍然不习惯、甚至排斥中立性的判断与操作。不论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理念上,还是会计准则本身都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坚持的中立性存在一定的差距。

  1、准则制定理念的中立性。我国《会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而国务院财政部门又是企业直接相关的利益主体,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与企业收益密切相关的税收。因而,我国长期以来用的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一直是有所偏颇的。反观那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几乎都是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甚至将准则的制定权交给独立的机构,相较于我国有很强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例如:作为世界上较早制定会计准则并长期在会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美国的会计准则从1934年开始便是在官方的干预和支持下由民间机构制定;而在国际会计界占有权威性地位的英国也是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由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经济飞速发展的日本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完成了由官方制定会计规定发展到以官方为主体、结合民间力量制定再到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制定会计准则的转变。

  2、会计准则规定的中立性。我国的会计在导向上一直沿袭国家利益为主的原则,某些会计政策不可自主选择,或者即使可自主选择,但由于中国企业会计人员长期以来的习惯,也很少真正理性地选择会计政策,这就导致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其实无法实现,自然也达不到中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企业某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侵害,同时也不能充分发挥公正审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若使用后进先出法可有意调节利润,提高本期消耗材料和售出商品的成本从而使净利润大幅降低,以减少税收,损害政府利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时代更是如此。而中立性较强的美国则允许使用包括后进先出法的多种方法。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其工作质量,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我国虽针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诸如《会计法》等,但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却并不完善。例如,会计法中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会计人员却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或者即使有,也只是处以少量罚款等轻度处罚,惩罚力度不够,不具有威慑力,即奖惩机制不鲜明。另外,我国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文件也少之又少,已有的文件中仍对会计行为合法、违法的界限规定不够明晰。在美国,则形成了由“财务经理道德规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以及管理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构成的完整的规范体系,使会计人员的中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