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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形式。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因其在组织形式上不同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故在组织结构上也有别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并非投资者或股东,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称为会员大会而非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则称为理事会而非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除此之外,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基本相同,如下图所示: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同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点:
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这种证券交易所虽然也起到媒介证券交易的作用,但证券交易所不向证券交易各方收取相当于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为了维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营业,证券交易所只向证券交易所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的数额和缴纳由证券交易所以章程形式确定。例如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就分为定额会费和浮动会费两种。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证券商组成
证券商实际上就是各种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如依照日本证券交易所立法,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是取得大藏大臣颁发的营业许可的证券公司。这样,证券公司既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也是媒介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商,同时具备两种身份。非证券公司既不能充当证券商,也不能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3、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强调自律性原则的管理方式
所谓“自律”是指证券交易所通过自行确定规则的方式实现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立法机关和政府多不加干预。采取“自律自治”的管理方式曾经是英国证券交易所的重要特点。但在本世纪30年代初,由于发生多起证券交易丑闻以及单位信托的发展,以“自律自治”为主的传统封闭性管理体制逐渐变化,形成以自律自治和国家干预的双轨制管理体制。虽然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行政管理有所加强,但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相比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仍具有自律自治的特点。
由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自律自治制度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证券交易佣金和证券上市费比较低,有利于扩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规模和数量,防止上市证券流入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但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同时也是证券商,是证券交易活动的直接参加者,证券商的营利性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现象。此外,由于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双方都只限于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商,非会员证券商若要进入某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首先获得原有会员的同意。这种状况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它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会影响证券交易服务质量的提高。
毫无疑问,公司制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各有利弊,接受任何形式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意味着同时接受此种证券交易所优点和缺点。从世界范围来看,早期成立的证券交易所大多数采取了公司制形式,而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逐渐采取了会员制形式,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立法允许采取公司制形式。我国现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都是按照会员制事业法人的方式设立的。这种趋势是与各国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经济生活的迅速变化在客观上要求加快证券交易的速度,会员制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凭借其独立地位而影响和阻断证券交易的弊端,从而减少了交易环节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证券交易的高效率。同时,各国证券交易所立法还同时改革了会员制的某些传统特点,从而使会员制更具生命力。
关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制的区别,学者间聚讼纷纭。准据法说认为,公司制系按各国公司法组织成立,而会员制系按民法组织成立;组织成员说认为, 公司制非由证券商同业所组成,而会员制系由券商同业组成的自律团体;目的说认为,公司制以营利为目的,而会员制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些不同的标准中最重要的乃在于设立目的,但除此以外仍存在其他差异。
1、设立目的不同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存在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
所谓公司的营利性,指公司的存在目的在于从事商事行为、追求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诸股东。公司的营利性体现为两方面:
1)公司自身作为商法人的营利性。
2)股东作为商自然人的营利性。
就公司自身的营利性而言,公司具有商人的全部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有权在法律和公序良俗不禁止的范围内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以追逐超出资本的利润。公司向消费者和其他交易伙伴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固定地、反复地、连续地开展的营业性行为。公司的营利性决定了公司在达到破产界限、无法实现公司的营利目标时,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破产保护程序) 。
就股东的营利性而言,股东有权从公司取得投资回报,公司应把股东利益最大化视为公司最高价值取向。股东的营利状况既取决于公司的营利状况,也取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管由股东大会决定,抑或由董事会决定,均为公司自治之事,法院原则上缺乏对其妥当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正当依据和判断能力。但是,当股利分配政策沦为控制股东或者经营者压榨或排挤中小股东的手段时,法院应当破例对于遭受压榨或排挤之苦的中小股东提供法律救济。
因此,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营利性较弱;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具有营利性,公益性较弱。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权归属在交易所开展交易活动的会员,证券商既是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人,也是证券交易所的实际使用人;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权不一定归属在交易所开展交易活动的会员,因此证券商不一定对证券交易所享有成员权。
3、最高决策机构的表决机制不同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 的表决原则。
4、资本储备要求不同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本身虽能够取得收费收入,但会员不期待将取得的收入分配于广大会员,因此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资本储备率较高;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东期待证券交易所将其取得收入分配于广大股东,因此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资本储备率总是受到股东分取股利冲动的威胁。
5、交易风险不同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开展证券交易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证券买卖双方承受,证券交易所不对此负担保责任,证券交易所风险较低,投资者风险较高。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其场内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负有担保责任,证券交易所的风险较高,投资者风险较低。
6、交易费用成本不同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作为公司要承受非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不必承担的高额费用, 如营业税、法人所得税、营业保证金等,因此交易所的费用支出、证券上市的费用和证券交易的经手费也高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7、交易公平性不同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本身不参与证券买卖,在证券交易中保持中庸和超脱的地位,有助于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性;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限于会员,新会员的加入由于仰赖老会员的鼎立推荐,从而容易形成垄断。
8、市场稳定性不同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可能片面追求交易量而怂恿和支持投机交易;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只允许会员入场交易,有助于稳定市场秩序。虽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存在以上诸多区别,但各有优劣,只不过各自潜在的优势有不同表现方式而已。很难说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哪一个更好。究竟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完全看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成熟程度、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状况、法治完备状况、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市场文化等因素综合确定。
更何况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区别有时也是模糊不清的。例如,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虽然具有营利性,但立法者仍然可以强制淡化其营利性,强行干预其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和股东的分红比例,从而能够使此类证券交易所更接近于会员制;又如,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有可能通过收费产生高额应纳税所得;再如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为了取得远期经济效益,也会励精图治,整饬市场秩序,而不会坐视市场违规行为而不管;而治理恶劣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也有可能为了追逐近期蝇营苟利而纵容市场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