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佣金(commission for dealing in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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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3.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从世界范围看、经纪人佣金原先大多是固定的,收费标准普遍比现在偏高。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到来,传统的佣金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5年5月1日,美国的交易所率先打破固定佣金制,采取竞争性的协议佣金制。此后,法国从1985年开始对大额交易实行协议佣金制。英国在1986年的金融改革“大震”(BigBang)中,取消了固定佣金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固定佣金制。例如日本在1999年10月也实行了佣金自由化。泰国宣布从2000年10月开始所有证券交易佣金都将实行自由化,不再统一规定。
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交易费用收取的情况看,佣金自由化已是发展的主要趋势,但自由化的程度各不相同。世界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对佣金的收取绝大部分采用自由协商。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佣金自由协商,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NASDAQ)等。另一种是实行在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一定区间范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主要包括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在实行佣金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大宗交易的佣金标准一般都相对比较低。
在少数实行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和地区,也常常采取按照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的方式。在差别佣金中,大宗交易的佣金比率也较低,如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都采取这个办法。实行完全的单一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和地区很少,主要是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经纪佣金为5‰。
伴随着佣金制度的变化,佣金水平也普遍下降了。首先是大宗交易的佣金大幅度下降。同时中小散户也有小程度的收益。例如,美国在佣金自由化之后出现了不提供咨询服务的佣金低廉的贴现经纪人。佣金水平的下降,使得证券交易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实行佣金改革的交易所的竞争力也得到增强。
但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佣金收入在整个收人中的比重也下降了。对此,国外的证券公司都通过金融创新积极开拓新业务,以避免佣金收入下降的风险。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集中,佣金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偏高。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1997年、1998年我国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l.2%、38.4%和36%,而手续费收人中绝大部分是佣金收入。资料显示,1999年的佣金收入比1998年更高。而美国在90年代证券交易佣金占证券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5%到18%。比照世界其他国家的状况,我国今天的佣金制度是一种不完全的单一固定佣金制。一方面,交易所要求券商按照3.5‰的固定比率对A股交易收取佣金,虽然这一要求还没有得到政府价格部门的正式确认,但已经作为一种制度为业界认可并遵循多年;另一方面,返佣现象在私下大量存在。整个市场的佣金收取状况比较混乱,既不规范也缺少透明度。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和地方证券业协会曾制定规章或公约,试图制止返佣现象,但效果都不理想。许多券商和业界人士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很不一致。看来有必要对佣金问题进行深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