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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股,是同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股权形式,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优先于普通的股东。但是,这种优先是有限度的,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要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在国外的实际操作中,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具体形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率稳定在一定水平上,普通股股东只有在优先股股东股息分配以后,才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分配到或多或少的红利。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被迫破产,公司应首先偿还债务,再由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资产,然后才能考虑普通股股东。可见优先股股权实际上是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有可能放弃了一部分风险或收益的一种股权形式。在企业正常盈利的情况下,它给股东提供的效用近似于债券。购买者一般看重优先股的分红派息,对参与管理不感兴趣。优先股稳定的现金分红对保险基金和稳健的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优先股综合了债券和普通股的优点,既无到期还本的压力,也并不必担心股东控制权的分散。但这一种方式税后资金成本要高于负债的税后资本成本,且优先股股东虽然负担了相当比例的风险,却只能取得固定的报酬,所以发行效果上不如债券。
首选,优先股筹集的资本属于权益资本,通常没有到期日,即使股息不能到期兑现也不会引发公司的破产,因而融资后不增加财务风险,反而使融资能力增强,可获得更大的负债额。其次,优先股股东般没有投票权,不会使普通股东受到威胁。第三,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在收益上升时期可为现有普通股股东“保存”大部分利润,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首选,优先股融资的成本比债券高,这是由于股息是在税后支付的,不能冲抵税前利润。其次,有些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先等)要求分享普通股的剩余所有权,稀释其每股收益。
优先股融资是与国外投资者比较好的合作方式,能满足国外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方面的要求。优先股融来的资金也同样直接增加国内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权益,也能大大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但国内企业支付固定利率的优先股息无法像可转债支付利息那样税前列支,而须税后列支,无法获得抵税的益处。当然在国内企业盈利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吸收优先股新资本还是能使现有股东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更好地吸引国外合作投资者,建议国内企业采用优先股中的可转换优先股,即国外合作投资者有权视情况在以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相当于事先赋予国外合作投资者一份认购的期权。虽然可转股优先股在目前国内的《公司法》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但2006年后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给股东间的合作很大的弹性空间,可转股优先股完全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