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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分配是以企业为主体对企业内部的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分配。
企业财务分配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分配是在各个企业范围内分散进行的,是对企业产品总价值进行分配。
1.它是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初次分配
它的分配对象是全部产品价值,包括c、v、m三部分。通过初次分配,一部分用于生产资料耗费的补偿,一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剩余的部分就是剩余产品价值。企业财务与财政共同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
2.它是个别企业的非集中性分配
企业财务分配,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统一制度指导下,在财政集中性分配指导和监督下,分别在各个企业进行的非集中性分配。
3.它主要是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范围内的分配
企业财务分配对象虽然是全部产品价值,但主要是对C和v的分配。这两部分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都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补偿价值,即补偿生产资料耗费和生产领域职工的个人消费。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财政、财务体制的改革,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实体,享受自主权。企业财务不但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而且在剩余产品价值分配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我改造与自我发展的需耍。
首先,为了确保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在正确核算企业各项生产费用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企业总收入。其中,包括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工资基金,补偿垫支的流动资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因此,企业财务分配是否正确核算和扣除(分配)企业的补偿基金和工资基金,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的高低,影响到国民收入的正确核算,从而影啊国家财政收入的真实可靠。其次。企业总收入在扣除补偿基金和工资基金之后,形成企业纯收入。在企业纯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企业财务分配与财政分配在数量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上交税利多了,留给企业的就少。反之亦然。由此可知,企业上交税利的正确核算和及时解交,是国家财政分配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财务分配片面夸大企业成本,势必相应减少利润,从而减少财政收入。
财政分配对企业财务分配起着监督和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马克思指出:“生产行为本身就它的一切要素来说也是消费行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构成企业成本。企业成本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水平,从而决定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因此,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正确可靠,财政规定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财政不但规定哪些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哪些费用不准摊入成本,而且对企业成本核算和初次分配进行监督,以防止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成本,挤占财政收入。
2.企业纯收入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比例,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财力和财权的集中和分散,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因此,财政必然要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进行制约和监督。具体地说,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应有的相对独立性。国家必须给予企业必要的财权和利益。但是,这些财权和利益必须受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财政状况所制约。企业纯收入的留缴比例,也须受到国家财政承受力的制约,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适当集中和国家财力的优先增长。在企业留利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比例,也必须受国家财政的控制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防止国民收入的过头分配,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由此看出,企业财务分配必须在规模上与资金分配使用的方向和比例上受国家财政分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