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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仲裁文书送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
仲裁送达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实施的仲裁行为,仲裁委员会为送达人,是送达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为被送达人,是送达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当事与其他参与人之间传递仲裁文书不是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送交仲裁文书给仲裁委员会也不是送达。
1.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如裁决书、调解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
4.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是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签收;本人不在,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即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但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的方式。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送达时间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的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通过张贴、刊登、播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公告化过一定期间后,视这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因受送达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4.送达仲裁文书的内容可以刊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
5.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6.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仲裁送达的效力,是指仲裁文书送交给送达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送达后,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1.程序上的后果。即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按送达的仲裁文书规定的期间行使某项仲裁权利,履行某种仲裁义务,完成某项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若是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若是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2.实体法上的后果。即当事人必须按仲裁文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在送达的调解书上签了名,调解书即生效,有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1.通知一定事项,告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文书规定期间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如: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立案,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交纳受理费、提供证据。
2.通知仲裁活动期间,告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某项仲裁权利。如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从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行使仲裁答辩权等。
3.通知仲裁活动日期,令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某项仲裁活动。如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开庭等。
4.通知仲裁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争议处理终结及仲裁机构的处理结论。如送达《调解书》、《裁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