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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产品瑕疵责任有如下特点:
1、产品瑕疵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当事人无权协商。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如果产品瑕疵属于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追偿。
3、受害者即是因产品瑕疵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着明显差别,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而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两者差别主要是:
1、产生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产品瑕疵责任表现为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而产品缺陷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有权主张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购买产品的主体,而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责任主体不同。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
4、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